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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6)(8)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这时正在出现的占有的承受者可能是:

  ①一个团体,根据可利用的方式,团体大小不同(园圃、草地、耕地、牧场、森林:从一家一户直至“部族”的越来越大的团体)。

  类型:

  a)一个氏族团体,(或者与此同时)

  b)一个利用耕地、草地和牧场的邻里团体(正常情况下是村庄团体),

  c)一个利用森林的、不同性质和规模的、范围大得多的边区团体,

  d)按耕地和草地份额参加的利用园圃和庄院场地的一些家庭。这种份额参加可以表现为:

  1)流动农耕(草田轮作制)新开垦土地时,在经验上处于同等地位,

  2)在定居农耕时,合理的、系统的重新分配土地:往往这时才出现下述后果:

  (1)带有村庄成员联带责任的财政要求,或者

  (2)成员们在政治上的平等要求。

  在正常的情况下,企业的承受者是家族共同休(关于它们的发展参阅第5章)。

  ②一个地主,不管(这以后讨论)这种地主的地位,是他们在原始的氏族首脑地位或者拥有请求帮工权利的首脑尊严(见第5章)的源泉,还是在财政上或军事上强加义务,或者系统开垦新荒和水利灌溉的源泉。

  地主支配土地可以这样利用:

  a)用不自由的(奴隶的或者隶农的)劳动,即

  1.有家庭预算方面:

  1)通过捐税,

  2)通过劳务;

  2.在赢利方面:

  作为种植场;

  b)用自由的劳动:

  I.家庭预算方面,作为支配土地的租息源泉:

  (1)通过租佃人的实物租息(耕作的实物分成或者交纳实物),

  (2)通过租佃人的货币租息。在这两种方式中:

  ①用自己的动产[这里的动产指牲畜(活动产)和家具(死动产)等](赢利佃户),

  ②用地主的动产(世袭隶农);

  II.赢利方面,作为合理的大企业。

  在情况a),1.中,地主往往采取充分利用的方式,在传统上既与劳动者个人(即没有选择余地),又与他们的劳动效益联系在一起。情况a),2,只在古代的迦太基和罗马、海外省和北美的种植园里出现过。情况b),II,则仅仅在现代的西方出现过。地主支配土地发展的方式(以及,尤其是它的被突破的方式),决定了现代(土地)占有关系的方式。后者的纯粹的类型只有这几种形式:a)土地所有者,b)资本主义的租佃人,c)无资产的农业工人。不过这种纯粹的类型只是(在英国存在的)例外。

  2.矿山方面,可利用的地下矿藏,按如下方式被占有:

  a)为土地所有者(过去往往是地主),或者

  b)一个政治统治者(王室领主),或者

  c)值得开采的矿藏的任何“发现者”(“开矿自由”),[或者]

  d)一个劳动者团体,[或者]

  e)一个赢利企业,所占有。

  地主和王室领主可以把他们所占有的矿藏,或者自己开采(在中世纪早期偶尔采取这种办法),或者用作租息的源泉,也就是说,出租矿山,即,或者是

  1)租给一个劳动者团体(矿山开采集团),-[前文的]情况d,-或者是

  2)租给任何一个(或者任何一个属于一定人的范围的)发现者(例如,中世纪的“自由矿山”,那是自由采矿的起点)。

  在中世纪,劳动者团体典型地采取股份生产合作社的形式,它们(对于对租息感兴趣的矿山主和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作社成员)有义务进行开采和有权利分得开采应得的部分。此外,还采取纯粹的所有者“生产合作社”形式,按股份分得开采的矿物和额外补助金。矿工主愈来愈被剥夺占有权,而有利于劳动者,随着对设备需求的增加,劳动者本身就成为占有资本财产的矿山合作社社员,因此,占有的最后形式就形成资本主义的“矿山联合公司”(或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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