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6)(6)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第四种可能性:
d)最后,可能让一个劳动者的团体占有劳动使用的机会,而劳动者个人没有任何的占有,或没有任何自由的占有,由于
1)对外绝对的或者相对的封闭;
2)排除或限制领导人在没有劳动者的参与下剥夺他们获得劳动的机会。
任何让一个种姓的劳动者或者一个“矿山开发集团”的工人(如在中世纪的矿山),或者庄园的家士团体,或者一个庄园的“打谷人”,对获利机会的占有,都属于这个范畴。这种占有形式贯穿所有地区的整个社会史,可分为无数的阶段。-第二种同样传播很广的形式,通过工会的“非工会会员不得受雇制度”,特别是通过“工厂委员会”,已变得非常时髦。
任何让劳动者对赢利企业的劳动岗位的占有,反过来同样地,让所有者对使用劳动者(“不自由人”)的占有,都意味着限制自由招聘劳动力,即限制着根据劳动者在技术上的最佳劳动效益来选择劳动力,因而也意味着限制经济行为的形式上的合理化。它在实质上限制着技术的合理性,只要
I.让一个所有者把劳动产品的赢利使用占为己有:
a)由于劳动效益定额化的倾向(传统的、惯例的、或者合同的),-
b)由于工人对最佳效益的固有兴趣的降低或者-所有者对工人的自由占有(完全的奴隶制)-完全丧失,-
II.让劳动者占有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对传统生活地位的固有兴趣与使用者的愿望的冲突,a)使用者力争强迫他们的劳动效益达到技术上的最佳效果,或者,b)应用技术替代手段来代替他们的工作。因此,对于主子来说,总想把使用劳动变为一个纯粹的租息源泉,这将是容易理解的。因此,让劳动者占有产品的赢利使用,在合适的情况下,有利于或多或少完全剥夺所有者对领导权的占有。然而,富有规律性的仍然是:产生劳动者对占优越地位的交换伙伴(经销人)作为领导得的实质上的依赖。
1.占有的这两种形式上相对立的方向,即让劳动者占有劳动岗位和让所有者占有劳动者,其作用实际上是十分相似的。这并没有什么引人注目之处。首先,两者往往在形式上就相互结合在一起。如果让一个主子占有劳动者和一个封闭型的劳动者团体占有劳动者的获利机会,例如在庄园的团体里,这时两种情况就碰在一起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可使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就固定化了,也就是说,劳动效益定额化,对劳动效益的固有兴趣降低,因而劳动者能有效地抗拒任何方式的技术“革新”,这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在情况并非如此的地方,让一个所有者占有劳动者,实际上也意味着这位主人只能使用这些劳动力,他不能像在一个现代的工厂企业里,通过选择搞到劳动力,而是只能毫无选择地接受他们。这尤其适用于奴隶劳动。任何企图从被占有的劳动者身上挤压出有别于传统上约定俗成的劳动效益,都会遇到传统主义的阻碍,因此,只能通过最肆无忌惮的、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对主人的固有利益不无危险的、因为威胁着他的主子地位的传统基础的手段,才能勉强试试。所以,被占有的劳动者的劳动效益,几乎到处都显示定额化的倾向;而在这种倾向为主人的权力所打破的地方(如近代初期阶段,尤其在东欧),缺乏对劳动者的选择和缺乏被占有的劳动者的固有兴趣和风险,阻碍了技术最佳程度的发展。-让劳动者形式上占有劳动岗位的情况下,相同的成果只会更快地到来。
2.最后一句话所表明的情况,对中世纪早期(10至13世纪)的发展是典型的。卡洛林时代的“不受限制的非耕地”(指不受乡村农会耕作管理限制的土地,与普通耕地不同,它可以筑篱围垦)和农业“大企业”的其他萌芽,萎缩并消失了。土地所有者和农奴主的租息固定化,而且在很低的水平上,(农业和矿山)实物产品越来越多地转入到劳动者手中,货币收入(手工业)则几乎全部为他们所有。只有在西方出现的这样发展的“有利情况”是:1.由于所有者阶层的政治-军事要求,和-2.由于缺少一个合适的管理班子,这二者使得除了把劳动者作为租息源泉之外,别无他择,结合着-3.在争夺劳动者的地区,有产者之间很难阻止的实际的自由迁徙,-4.新垦荒和新开辟矿山和地方市场的大量机会,结合着-5.古代的技术传统。-(传统的类型:矿山和英国的种种行会)越是让劳动者对获利机会的占有,去取代让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占有,剥夺所有者的占有,越是首先使之进一步成为纯粹的收取租息者(最后是取代或摆脱租息义务,这在当时很多方面已经如此:“城市空气使人自由”),在他们(劳动者)中间的市场获利机会,就越是几乎立即开始分化(而外部则是由于商人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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