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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以反对恐怖主义(6)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在现实生活中,宗教让世界更加安宁与和平。“如果没有宗教,世界不会有长久的和平”。[30]启蒙运动以来的历史,是一个理性战胜神性、弘扬人类自治的历史。人类发现了经济自由化和宪政秩序,但人类并没有走向永远的安宁。经济自由加剧了世界贫富分化,超级大国宪政秩序所带来的长久繁荣,使国际社会之间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平衡成为梦想。从美国1787年确立宪法统治后随即形成的繁荣到“911”事件将恐惧撒向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自由经济和民主政治并未消除人类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种种恐惧。

  世俗的力量与秩序不能为人类带来和平。宗教作为唯一的先知力量,必将不断为化解人类技术和智识缺陷带来的不安贡献自己的力量。在科技和知识不能为人类解释一切困惑时,宗教作为涉及超日常生活经验的对某种来世的信仰和体验,发挥着两个重要的功能:一是在关于来世的广阔视野之下为现实生活中的不满和挫折提供意义;二是为人类过渡到来世提供一套仪式工具。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宗教是教徒追求一些无法用逻辑予以验证的价值的工具,是一种从失败走向成功的精神补偿。宗教具有牧师的功能,它可以把人们对现实生活的不满情绪减小并控制在最低限度,并通过某种宏观的、不可验证的解释,为处于生活变化无常、历史动荡不安中的人们提供安全感。宗教对教义规范及一些价值的神化,可以及时地控制人的内心时刻可能溢出的种种欲望和冲动。[31]

  总之,宗教承认每个人的缺陷和不足,并深知避免这些缺陷带来不利后果的最好工具就是爱和同情。所以,“暴力不是宗教宣扬的目的,宗教追求的是宽恕与和解。” [32]宗教在本质上反对恐怖主义活动;宗教恐怖主义败坏了宗教的名声。

  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打击宗教恐怖主义

  尽管宗教在今天被极少数人利用来进行种种恐怖活动,但宗教的积极功能不应被忽视,更何况我们无法消除人们头脑中的宗教信仰。所以,我们应该完善法律制度,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打击宗教恐怖主义。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美国的经验

  宗教信仰自由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重要人权之一。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信仰的自由。”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宣告:“各国法律必须准许人人享有发表自由、新闻自由、良知自由及宗教自由”。此外世界各国均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在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宪法中存在不同的表述。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将“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作为两个并列的公民自由权利来表述,国际公约大多也采用此种表述。据荷兰两位宪法学家亨利。范。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在《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该资料截止于1977年)一书中的分析,在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61个国家涉及了宗教自由,有64个国家既涉及了宗教自由又涉及了信仰自由,有2个国家只涉及了信仰自由,还有15个国家两者均未涉及。[33]

  美国作为创设这一制度的首个国家,其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宗教 或禁止信教自由……美国宪法学界通常称之为“确立国教”条款和“信教自由”条款。如果按照两位荷兰宪法学家的统计,这一条款只是涉及到了信仰自由的问题。但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宗教信仰自由制度涉及的内容至少有三个方面:[34]

  1、政教分离原则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关于禁止国会制定法律确立国教的规定,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对于宪法确立的这一原则,人们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少数人认为,政府应认识到宗教和教会的存在,或者帮助它们,但不得偏袒任何宗教和教会。多数人同意杰斐逊的看法。杰斐逊在1802年致浸礼会信徒的信中说:“我怀着崇高的敬意来思考全体美国人民所颁布的那个法令,该法令宣布他们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有关建立官方宗教或禁止自由信仰宗教的法律’,这就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建立起了一堵隔离墙。”[3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来接受杰斐逊的解释。1947年该院在埃弗森案的判决书中对政教分离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解释:[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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