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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以反对恐怖主义(8)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表现出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宪法区分了宗教行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确立了独立办教的原则,但对政教分离原则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在术语上选择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方式,与有些国家将之区分为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有些区别。但是,我国宪法对宗教活动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有所区分。如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实质是对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是绝对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而第3款则规定了公民在宗教行为方面的自由。该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因而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是有限的。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宗教行为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同时,宗教活动也不得违反宪法第51条对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总体限制,即公民在进行宗教活动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除此之外,宪法确立了独立办教的原则。宪法第36条第4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但,我国宪法并未对政教分离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国家政权应与宗教保持适当距离,客观上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一个界限。根据上文对美国宪政实践的分析来看,政教分离原则要求政府不得建立教会、不得干涉个人的信教自由、也不得援助或者歧视任何宗教,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宗教事务。尽管我国事实上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但宪法对于这一原则尚未明文规定。而且事实上国家权力参与宗教事务的例子也并不少。

  二是宗教信仰自由立法尚未形成体系,宗教领域还没有完全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我们应该看到,宗教立法一直是我国的薄弱环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40年的历史上几乎是一片空白,只有宪法的原则性规范而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90年代虽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宗教立法的三个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其法律位阶较低,不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正式法律,且有关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很多方面不得不沿习过去依政策管理的模式。

  三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十分严格。根据学者马岭的研究,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多达八个方面: [41] (1)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制造民族分裂,危害祖国统一;(2)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3)宗教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现行政治制度;(4)宗教活动不得破坏社会秩序;(5)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教育;(6)宗教活动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7)宗教团体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能进行宗教活动;(8)宗教活动需要在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其中有些限制并非以宪法 、法律的形式出现,而是出现在行政法规和大量的政策性条文中。

  总之,从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立法的实践来看,我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严重滞后,仅有的立法也十分分散。国家对宗教的管理基本上以一些位阶不高的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政策为主,宗教管理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因而与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相去甚远。

  (三)完善宗教立法,打击宗教恐怖活动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42]而法律的不完善,则会直接导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事件的发生,也会为恐怖分子利用宗教留下可乘之机,侵害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国家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当今恐怖主义分子频频利用宗教作为幌子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情况下,加强宗教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合法行使,是打击宗教恐怖主义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并存的国家,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佛教和道教构成我国的五大宗教。全国信仰宗教的公民达1亿多人,有3000多个宗教组织和30多万宗教教职员,[43]因而宗教形势十分复杂,同时我国也是“东突”宗教恐怖主义活动的受害者。如果宗教立法长期滞后,在管理宗教活动中随意性太强,极容易导致宗教方面的纠纷和冲突,并使我国反对宗教恐怖主义的任务更加繁重。因此,完善我国的宗教立法,打击宗教恐怖主义,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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