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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7)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11]自然法或者神授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奎那(Aquin)、维多斯(Verdross)、格劳秀斯(Grotius)、苏阿瑞兹(Suárez)等。自然法观点认为,法的效力基础就是公理(Axiom),而公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或者是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理性(natürliche Vernunft)的体现。另一位西班牙哲学家苏阿瑞兹则认为,国际法就是界于自然法与世俗法之间的法。而格劳秀斯则认为,符合人类理性对共同社会的关心才是(自然)法的渊源。在现代法学中,自然法思想已经不再占据中心地位。此外,法律实证主义(Rechtspositivismus)、社会学以及政治学也渐渐地疏远“自然”秩序。参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1章,第63段以下。

  [12] [英] dualism,[德] dualistische Lehre. [13]二元论的先驱人物是特里佩尔(Triepel)。他早在1899年所著的《国际法与国家法》(V?lkerrecht und Landesrecht,)中就提出了二元论观点。此外,我国某些学者提出了所谓“自然调整论”。依据这一观点,国际法与国内法仍然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律体系,并认为二者之间又存在密切的联系,可以相互渗透、互相补充,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曹建明、周洪军、王虎化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2页)。总的来说,这种意义上的“自然调整论”其实质仍然不过是“二元论”的演变而已。

  [14] [英] transformation theory.参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65段。

  [15] [拉] ius cogens.关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比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64条,这两个条款已经成为当今的国际习惯法。参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1章第153段。

  [16]如车丕照,法律全球化,一元体系还是多元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重新思考。载〈清华法律评论〉,第4辑,2002年,第46页。

  [17]例如德国基本法第25条1款承认“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法国现行宪法的前言(1958年)承认国际法的一般规则(通过对1946年宪法前言的援引)。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51段。

  [18]例如,任何国际法的地位均低于美国宪法,即国际法不得违背美国的宪法。参见库尼西(Kunig),国际法与国家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52段。

  [19]错误的观点认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可直接适用,参见孙南申,论WTO规则对我国经济法制的影响,载:人民司法,2000年4期;另外比较:徐青,加入WTO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载:法学,2001年1期。正确的观点是:贺小勇,论WTO协定与国内法的法律关系问题,载:政法论丛,2001年2期;宫万炎,论中国入世的法律安排,载: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11期;何秋婷,中国入世后的主要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1年4期。不过,所有的作者都指出了按照WTO规则来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的必要性,这无疑是中肯的。

  [20]库尼西(Kunig),国际法与国家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35段。

  [21]联合国宪章第2条4项。

  [22] [拉] ius ad bellum. [23] [拉]ius contra bellum. [24] [拉]ius in bello.比较:Schindler,Abgrenzungsfragen zwischen ius ad bellum und ius in bello,FS Haug,1986,251 ff. [25] [拉]bellum iustum.参见,波特(Bothe),国际维和与反战争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8章第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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