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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中国外资法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 related investmentmeasures)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三个新议题之一。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以下称“trims 协议”)首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统辖下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之中。鉴于我国正进行申请加入wto的谈判,本文拟在分析trims协议的基础上,就trims协议对我国的影响提出笔者之浅见,以就正于法学界。

  一、trims协议的法律框架

  1、trims协议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地位。wto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四个附件组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只是有关wto机构方面的规定, 而多边贸易规则则体现在四个附件中。附件一包括:1)多边货物贸易协议;2)服务贸易总协定;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为“诸边贸易协议”。附件一、二、三统称为“多边贸易协议”,对wto 所有成员均有拘束力,而附件四只拘束参加它的成员,而并非拘束全体wto 成员。

  trims协议是附件一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中的一个。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trims协议、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下称“94年gatt ”)等13个协议。就trims协议的法律效力而言,它同样拘束所有wto成员;就其与94年gatt的关系而言,trims协议首次将gatt 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投资措施,当94年gatt某一规定与trims协议某一规定相冲突时,trims协议的规定在冲突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

  2、trims协议的适用范围。trims协议由前言, 正文(共九条)和附件(解释性清单)三部分组成。trims 协议的适用范围是其核心问题。

  trims协议第1条规定:“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第2条则规定,如果一项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94 年gatt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或第11 条(关于取消量限制的规定)不符,则wto成员就不得实施。 这说明, trims 协议只管辖违反了94 年gatt第3条或第11条规定并对货物贸易产生扭曲影响的投资措施。 因此,影响无形贸易的投资措施则应由其他规则调整。比如,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由服务贸易总协定调整。此外,trims 协议并非一个多边投资法典,其首要目的并不是协调投资关系,而是为了“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事实上,trims 协议将某些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是因为某些投资措施会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比如,一国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的强制性措施(即“当地成分要求”),会造成当地产品与国外进口产品之间的歧视性待遇,使当地产品销售优于进口产品。

  不过,“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如何理解呢?它是指直接适用于货物贸易并对货物贸易产生扭曲影响的投资措施,还是指对货物贸易有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按照前一种理解,如果一项投资措施不是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尽管其对货物贸易产生了扭曲影响, 也不在trims协议的管辖之内。按照后一种理解,只要一项措施对货物贸易产生了扭曲影响,不论其是否直接与货物贸易有关,都在trims 协议所禁止之列。后一种理解也叫效果检验标准(effect test),是由美国提出的。显然,按照效果检验标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范围要比前一种理解广泛。从trims协议的条文来看, 该协议采用了效果检验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trims协议所附的解释性清单列举了五种trims协议禁止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①违反94年gatt第3条第4款的两种措施:a)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b)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②违反94年gatt第11条第1款的3种措施:a )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b )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c )限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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