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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概念的重新界定(3)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三)我国的保险利益学说

  在我国,对于究竟什么是保险利益,解释上说法甚多。有学者认为,保险利益一词来自英文“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意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继续享有。[④]有学者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或者因为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⑤]也有学者认为保险利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它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及承保危险之间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⑥]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所为上述定义,大抵是受英美法系保险利益学说的影响,将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二、对各家保险利益学说的评说

  在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中,Casaregis首创保险利益这一概念,并将保险利益等同于所有权,使保险与赌博的区别非常直观,对于推动保险业和保险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必须指出,将保险利益视为所有权,仅仅是保险法发展初期对保险利益的朴素认识,伴随着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其狭隘性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必然为新的保险利益学说所取代。

  Benecke的技术性保险利益理论虽然也以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为出发点,但已具有特殊法学上的目的。其特殊性在于通过法的技术性将保险利益的概念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并将之分为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区别了同一物上各种不同却可同时投保而不存在重复保险和超额保险的利益,扩大了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整个保险利益学说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遗憾的是Benecke仅简单地区分了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且未对间接保险利益的种类进一步加以阐释,故尽管其学说的确能将物的所有权保险利益从其他也连接在物上的保险利益分离,但并不足以从财产保险范围内构成以各种保险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制度。因为对Benecke而言,直接保险利益(所有权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非所有权保险利益)依旧附着于物的本身,而忽视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某些利害关系,这就导致其将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混淆起来,而把责任保险利益、信用保险利益都归于物的保险利益之列,这在今天看来显然是不妥的。

  大陆法系的经济性保险利益说、英美法系的实际利益理论以及我国学者中有代表性的保险利益学说皆将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固然可以说明,但却难以用之解释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基于“人身无价”的理念,对人身造成的损害根本不能以金钱衡量,即使能用金钱衡量,也无法为每个被保险人的人身价值确立一条客观的、统一的估算标准。在实际的保险业务操作中,可领取的人身保险金是随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率而定的。通常情况下,保险费率越高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额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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