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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探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4、法定义务理论。

  该理论认为,公司债权人之所以在公司无法清偿其债权时有权向未能付清股款的股东追讨,纯粹是因为法律规定了股东这样的义务。该理论实际上是将有限责任制度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定位为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而直接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很显然,该项理论下,股东之所以应履行其出资责任或义务,既非由于假设的或事实的公司欺诈,亦非由于股东基于认购协议负上了债务,更非股东的入资甚至是未入的资本乃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信托基金,法律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的条文内容,便是出资责任的法律依据所在。

  三、公司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比较常见。这一方面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按责任的指向,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 [5] 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6] 现针对我国公司法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对如何追究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进行探讨。

  1、出资瑕疵股东向已如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公司与公司法的发展表明,商业公司不过是股东营利的工具。股东之所以将其财产用于投资,根本目的仍是发挥其财产的最大效用,以获取最大利益。股东是典型意义的投资人。 [7] 各国公司法的实践表明,由于个别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必然会使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即使股东出资瑕疵并未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法人资格丧失,一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风险必然潜在地转向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必然要对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方式突破了有限责任原则的束缚 [8] ,从而加重了股东承担责任的风险。

  股东出资行为存在瑕疵时,对其他守约股东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守约股东可否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或取消其享有的股东利益?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订和同意的,且规定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内容,故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确定性合同,股东出资行为存在瑕疵,是对章程约定的违反,自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股东应当可以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出资不足或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补足出资或补正瑕疵。《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9条也规定:“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及已适当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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