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批判(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批评之二:在法理依据上模糊不清。

  股东依据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对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承担责任,其适用的法理依据何在?各国对此看法并不一致。

  美国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发源地,主要理论依据有:另一自我理论、出资不足理论或欺诈理论等。根据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Robert B.Thompson对美国各州近2000个案例的统计分析,法院揭开公司面纱时提到的各式各样的理由多达85个。在英国,一般出现下列事由时,法院比较倾向于揭开公司面纱:(1)反欺诈。利用公司来规避已经存在的义务是不允许的。但仅仅因为公司组建是为了规避将来的义务和责任,则不得揭开公司面纱。(2)代理。通常在发现存在代理时公司面纱将被揭开。(3)公司集团。有时除了基于集团而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定情形外,一个公司处于一个集团之内的事实,也被看做将之等同于集团内的其他公司的一个理由。(4)信托。在有些情况下,信托概念也被用以揭开公司面纱。 德国法学界的相关理论主要有四种:(1)制度说。认为法律制度对于法人设定了界限,当社员活动违反法律所定法人与其成员的界限时,即可直索社员责任。(2)法律适用说。认为直索问题是法律适用问题,在事实符合另一规范的法律要件时,停止适用原确定法人独立归责的分离原则。(3)折衷说。认为直索适用具有两种情形,一为将法人作不正当滥用,另一为因特定条文适用,需排除法人之法律形态。(4)滥用说,分为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主观滥用说认为法人形态如果被社员故意滥用于不正当的目的,则可不理会法人独立人格,对社员进行直索;客观滥用说认为,社员将法人作违反客观目的而滥用时,即可发生直索。 日本关于法人格否认的学说大致有五种,分别为狭义说、中义说、广义说、小规模企业否认说和暂定的适用说。

  我国学者对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法理依据并未进行深入探讨,通说大多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作为在“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下派生出的原则。这种观点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 对“权利不得滥用” 是否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法律依据;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蕴含着“权利不得滥用”之义,是该原则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将宪法规定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并不合适,否则我们也可以据此得出“权利不得滥用”是我国刑法或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的结论,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民法通则第七条是对民事活动所进行的规范,而“民事活动”和“民事权利”明显不是同一概念。因此,就我国目前的制定法而言,难以找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法律依据。从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基本原则”下派生出另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是否合适?又是否具有指导实践的意义?如果认为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系在“诚实信用”原则下派生出的,那么另一个问题就随之而来了。一般情况下,自愿债务人(即契约之债的债务人)在于公司发生契约关系前可以对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因此公司人格否认理论通常强调要更注重对非自愿债务人(即侵权之债的债务人)的保护。然而,“诚实信用”原则隐含着保护对方信赖之意,大多运用于契约领域,要求侵权人对被侵权人“诚实信用”,在逻辑上是很难说得过去的。因此,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法理依据何在,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