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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批判(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综上所述,目前各国法学界对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法理依据均未能得出一个比较明确统一的答案。美国著名法官Cardozo评论说:“(揭开公司面纱的)整个问题仍在隐喻的迷雾之中,而恰当的标准只能是‘诚实和正义’ ” .有的美国学者认为,“刺破公司面纱”是由比喻和形容词构成的法理,其比喻不过是一些结论性词句,既无助于对作为法院行为基础的政策与事实考量来理解,也未对预测未来案件的结果有所助益,其结果是带来成百上千个相互龃龉又完全不可理解的判决。日本学者认为,实在是难以从理论上论证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 我国实务界也有人认为,“很难用一套系统的、内在逻辑严密的理论去概括其具体运用标准,它是为后果而生的,即使用的标准是由于预见到了不使用该制度将会产生的不公平、不公正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在法理依据上模糊不清导致了难以确立统一的适用要件。如主体要件方面,对于何者可作为适当的主张者即适格原告问题,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认为,仅有受损的相对人即公司的债权人有资格提出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其他团体和个人均无权主张。而在英美法系,主张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公司的债权人自然是适格的主张者,代表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也是适格的主张者,胜诉的比例为57.8%,远远超过一般的债权人原告(42.3%)和非债权人原告(40.3%),甚至公司自身和公司股东亦可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且胜诉的比例还不低,分别占到了13.4%和25.4%. 在行为要件方面,对于股东是否需要有不当的故意,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的争论也极为激烈。在德国,主观滥用说主要依据的是德国民法典第226条关于权利滥用要件的规定,即“行使权利,以对他人施加损害为目的而获利时,是不允许的”,认为为了确保法的安定性,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被滥用,必须要求公司人格滥用者具有违法或不当目的。澳大利亚民法第1295条第2项亦规定,“在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实际发生场合中,若权利的行使显然具有损害他人的目的,则施加损害者负无限责任”。据此,凡故意的、持反道德意识的(如违反善良风俗)、有计划地施加损害的意图(或目的)的权利行使者,都必须对造成的损害负无限责任。但是近年来一些学者极力主张客观滥用说,认为无需考察权利人滥用公司人格时是否有加害他人之故意,有利于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真正体现权利滥用禁止的法律精神之本意。受客观滥用说的影响,德国在其司法实践中,也逐渐从严守德国民法典第226条的规定,转向主要根据民法典第826条违反良俗的行为规定及民法典第242条的信义诚实原则的规定,因而形成了判例中的客观滥用学说占主导地位的局面。日本关于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现行法上的规定,通常以日本民法第1条第3项权利滥用禁止规定的类推适用为根据。目前,大多数日本学者认为,要构成法人格的滥用,必须要有滥用的主观意图,但对此学说也有反对意见。 韩国学者则认为,如果以股东的滥用意思为要件,那么举证的难度会使法人格否认论的实用性减半,因此不应作为要件。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也众说纷纭,争议颇多。

  四、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批判之三:存在严重的概念混淆,无法揭示其的真正内涵。

  我国学者对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具体阐述上因人而异、各行其是,但在适用该理论欲达到的法律目的上看法却是极其一致,即适用该理论不是为了认定公司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因不具备人格而使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而是为了通过否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在论述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构成要件时,虽明确认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为前提,但通常均强调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股东,因此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如果公司的股东虽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但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或造成了损害但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就不能主张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由此可见,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可以容忍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却不能容忍其滥用有限责任。换言之,与其说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关注滥用公司人格,毋宁说其真正关注的是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有的学者就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虽然表现为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揭开公司的面纱,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站出来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但是,从实质上分析,该法理的适用结果不外乎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排除,或称之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既然如此,“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不如直接称作“股东有限责任否认”理论更为准确和贴切,其理论也应该表述为“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从事不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受损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否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如此一来,也就较好地解答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中为何公司的债权人外的其他人不能主张“公司人格否认”和为何不能向董事、经理等公司股东外的公司人格滥用者主张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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