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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业的性质(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公共过道被攫取的主要原因是资源的法律产权和事实上的产权不相一致。要是没有在事实上不同于公有制过道所有权的私人产权,要是“私人住家”从攫取公共过道空间中获得的“收益”没有在事实上得到排他性的保护,甚至不会有哪一个私人会产生攫取公共过道的行为动机。在这个意义上,用理性人假设来推断公共过道必定被攫取,并没有实证意义。重点是要研究,法律上(或道义上的)清清楚楚的公有制为什么消除不了事实上的私有产权,以及在事实上的私产存在的现实约束下,利用名义公有资源的行为特征和效率。

  攫取会带来“攫取损失(capture loss)”或“租金耗散(rent dissipation)。这首先是因为,攫取所得的部分成本由别人承担,通常会导致攫取者并不善待公共领域里的价值。其次,攫取者为了掩盖其攫取行为的非法性,会被迫采用某些非效率的方法。最后,攫取得益会激发更多的人参与攫取,从而增加垄断或界定攫取权的费用,导致可攫取的”租金“被非生产性的用途耗散。但是,我们并不由此推论,任何公共过道只要还有一点利用价值,就一定会引发私人继续攫取的动机和行为,直到将可能产生的租金全部耗散为止。张五常(1984)对此提供了一个解释:”适者生存意味着某种制度安排必须被采用以降低租金耗散“。这就是说,私人可以攫取公共资源的机会,一方面刺激攫取行为从而引起攫取损失。另一方面,攫取损失的现实又刺激租金既得利益者采用某种制度安排来”保卫“租金不被耗散。恰恰是事情的后一方面,提供了理解制度和组织、包括形形色色”非典型的私产和价格机制“制度存在并”运行“的基础。这表明,攫取权是在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攫取者之间、以及在攫取者和公共过道公共性质保卫者之间的博弈中被界定的。因此,汪丁丁(1996)提出的”产权博弈“框架同样适用于分析攫取权,只是我们要注意攫取权与产权可以区别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权利有关。本文的研究重点放在现实世界中名义上的公共资源如何被攫取,并通过比较替代性制度安排的效率,来理解公有制企业的性质。

  二、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基础

  作为与“资本雇佣劳动”体制的对立,公有制企业选择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将一切物质资本和财务资本都归“公有”。为了彻底消除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公有制的法权体系规定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的产权。2因此,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完全不同于在个人私产基础上集合起来的合作制或股份制。按照传统的公有制政治经济学理论,个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仅仅有权拥有非生产性的生活资料。

  在承认个人合法产权的条件下,任何集合起来的组织可以最终追溯到组成集合体的个人,因为归根到底是个人在选择集合方式、管理方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财务结果。这时集合的主体可以看作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是个人将自己的产权集合起来委托给集合体,并为此规定了集合的条件和执行程序。但是,当个人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源的权利被法律否定之后,个人不可能选择经济组织,也不可能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在此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成为不能分解为任何具体个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组成的成员个人作进一步的追溯。在公有制企业庞大的体系里,实际上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在这个意义上,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讨论公有制企业,在分析上会遇到困难。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agency without principle)”,各类代理人本身都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也并不对任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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