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公有制企业的性质(7)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粗看起来,国家租金激励与市场企业制度的激励原则没有什么不同,因为市场的企业合约的中心内容,无非也就是确立生产利润的努力与分享利润之间正的关系。当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把获得利润的权利授予对创造利润作出贡献的人时,公有制企业将分享国家租金的权利授予对创造国家租金作出贡献的人。在前一个场合,个人之间竞争利润,在后一个场合个人之间竞争国家租金。要是把国家租金概念改称为“利润”,要是国家租金的激励强度与利润体制的激励强度相似,这两种制度不就没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了吗?

  原则性的不同是利润和国家租金的形成过程。利润是在分权的、自发的市场合约过程中形成的,国家租金则是行政权力集中经济资源、集中经济决策的结果。企业利润是市场的企业合约产生的“组织盈利”,它是市场中各类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企业与非企业模式之间竞争的结果。国家租金体制消除了所有市场竞争,代之以在集中决定的企业组织模式下生产国家租金。从个人选择权利和选择范围的角度来想问题,容易发现这两种体制的差别。利润体制承认个人基于其拥有资源的产权进入、退出、或者自组企业的权利,保障市场合约权的所得。国家租金体制从法权上消除了个人产权,从而也就禁止了个人自由选择市场合约的权利;个人只能在给定的公有制企业组织的框架内竞争,既不可以从他认定无效的企业组织中“退出”,更不能创立与集中选定的公有制模式竞争的生产组织。因此,利润体制在充分利用哈耶克(1945)所重视的“每一个个人对其他人的信息优势”以及“在一切方向上探索生产性创新”方面,远比国家租金体制具有竞争优势。12

  公有制企业的国家租金体制与市场企业的利润体制在激励强度方面还有实质性区别。第一,由于个人在公有制企业下可以合法拥有的仅仅限于“生活资料”,所以个人可以合法分享的国家租金限额较低,与“无须封顶”的利润激励不可同日而语。第二,为了维持“生活资料”的分配属性,国家租金大量以等级制实物福利的形式发放,允许个人占用、消费和享受,但不可交易和投资,这固然使得国家租金体制看起来比较平等和公平,但同时也削弱其激励效果。第三,国家租金体制下个人可得的租金索取权很小,但可能获得的租金控制权相比却很大。这里,“国家租金控制权”是指由公有制代理人控制的对生产和分配国家租金的决策和指挥权力。这种租金索取权与控制权极不对称的组合,事实上是以控制权来补偿租金索取权的激励不足,但是这样的制度安排给公有制企业体制带来滥用控制权的危险,从而有理由不被看作是正的激励。第四,国家租金索取权、特别是控制权总是按照在职在位的原则分配,这增加了竞争现职的激烈程度,但并不激励人们顾及当前行为的长远影响。对于那些可能对企业长远产生影响的行为,国家租金向现职倾斜的分配原则常常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比较起来,利润体制从来没有把可分享利润的数额限于个人“生活消费”,也没有对可分享利润究竟用于消费资料用于投资加以限制。由于利润激励体制建立在个人产权交易的基础之上,所以,即便是除了其自身人力资本别无长物的个人,同样可以凭籍其人力资本取得市场机会,实现市值,并可能获分享利润,然后通过再投资而拥有非人力财产。这就是说,个人拥有的有形和无形的人力资本可以转化为非人力资本产权。这一点对于理解利润激励制度的有效性相当重要。毕竟人力资本所负载的个人主体都有其自然生命周期,不但难免产出的波动,而且总要面临丧失生产能力、衰老和死亡。如果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收益限于生活性消费并且只能“即用即取”,那么个人在其人力资源生产力不足和丧失时的“生活消费”,就只能唯一地依靠公有制企业的养老和各项补助基金。13因此,个人对其人力资源的产权必须包括交易人力资源、投资和转化为非人力资本产权等等全部权利,限制了其中一部分,激励强度就要下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