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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业的性质(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个人甚至也不准拥有其本人人力资源的法律所有权。因此,任何个人不再可能构成与他方达成生产性利用自有人力资源的合约。3关于公有制企业禁止个人拥有人力资源的生产性利用权利、特别是缔约的权利,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各类人力资源的市场交易被公有制的法律禁止。按照行政计划调派劳动力资源的体制替代了各类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被劳动力的国家(或集体的)计划分配替代,技术市场被国家或集体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计划控制替代,企业的经理市场则被行政任命制替代。个人通过合法的市场交易实现其人力资本价值的机制,在传统公有制体制下消失了。

  消除个人产权的公有制企业,合乎逻辑地实现了一切资源归公。个人不但不能充当公有企业财务资本和其他物质资本的最终委托人,而且无法凭借其自身拥有的人力资源,通过选择与公有制企业订立的市场合约、作为要素所有者进入企业合约。公有制企业已经不是科斯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它并不是基于一个(或一组)市场合约。公有制“企业” 当然也要使用各种投入要素,但是公有制企业利用这些要素的基础,不是要素所有者基于合约条件的让渡,而是一切资源归公以后的行政指令调派。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有制企业体制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其非市场合约性。

  三、企业的市场合约性和非合约的“企业”

  公有制企业的非市场合约性,从根本上消除了保证企业效率的一种机制:市场校正企业出错。要阐述这一点,需要借助建立在市场合约基础上的企业运行机制来作为参照。按照科斯(1937)、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张五常(1983)和巴泽尔(1989)提出的理论,市场中的企业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或一组)由各类资源所有者缔结的市场合约。4这里,资源所有者可以选择不同种类市场交易合约的权利是各种生产交换方式和组织的基础。资源所有者可以自己利用资源直接生产,然后将产品出售给市场,可以一次性地出售资源,换取收入,也可以按照合约安排规定的条件,将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一位代理人以换取收入。当上述最后一种选择出现时,即“当企业家或代理人依据合约赋予的有限的要素使用权直接指挥生产,而不是根据瞬时的价格变化来组织生产并向市场出售产品”,企业就产生了(张五常,1983:3)。

  要素所有者为什么放弃直接根据市场价格机制组织生产并出售产品的权利,而将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家?如果让渡使用权可以换取收入,那么向市场直接出售产品或一次性卖掉资源不同样可以获取收入吗?科斯的企业理论提醒人们注意到,在上述两种收益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个差额:通过企业式的市场合约(即把要素使用权有条件地让度给企业家)换取得收益大于要素所有者直接向市场出售产品(或要素)的收益。科斯进而发现,“通过建立企业而盈利的重要理由是利用价格机制要花费成本”(科斯,1937:6),而企业无须根据价格发现而可以直接组织生产,节约了最显见的交易成本。科斯的上述分析被简化为一个命题:“企业是市场里节约交易成本的组织”。但是这个命题非常容易被曲解,似乎所有企业注定都会节约交易成本。要是企业仅仅因为直接指挥要素、避免运用价格机制就一定节约了交易成本,那么企业的规模越大、囊括的可供直接指挥的要素越多,可节约的交易费用岂不是更多?把整个社会改造成一个企业,消除全部市场交易,这个经济体制的交易费用就被节约为零了。

  这当然不是科斯的本意。他指出企业在节约交易费用的同时还要支付组织费用,如果组织费用过高,抵销了对交易费用的节约数量,企业就得不偿失了。“当企业节约的交易费用在边际上与其支付的组织费用相等的时候,企业的边界就确定了”(科斯,1937:5)。但是科斯这里表达的思想,并不是由一个中心来统一计量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相反,这里从事比较的主体,是进入市场过程的全部的要素所有者和所有彼此竞争的企业家;这里比较的内容,是资源所有者自己产生产品的一切可能性与将资源让渡出去的一切可能性之间的孰优孰劣,是将资源作为要素让渡给这一个企业家的一切可能性与让渡给其他企业家的一些可能性之间的孰优孰劣。无论如何,资源所有者对合约的选择建立在他们各自分散进行的交易费用和企业组织成本的基础之上。离开资源所有者对各种市场合约的自由选择,没有什么可以保证企业节约交易费用(或者在边际上与为此支付的组织成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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