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立法政策(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无论是任意性记载事项的扩大,公司运作章程的采用,选择性条款的适用,其目的均在于扩张公司经营管理自主权。

  其次,治理结构的自由安排和市场调节。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三权分立、分权制衡宪政思想的经济体现,它反映了一种公司治理的理想化选择。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划基本上沿袭了这种模式,结果导致理想与现实脱节,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公司法在设计公司治理规则时除了需要考虑公司治理的一般性外,还必须考虑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并针对这种特殊性设计出灵活的治理方案。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对封闭型公司的治理允许更大限度的自由安排。传统的观点认为,所有的公司均应遵守公司法上统一的规则。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这种传统的法律立场受到了来自于司法和立法两方面的挑战。人们认为应当对封闭型公司给予更为宽松和更为现实的对待。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美国法律堪称为代表。而在美国,这种法律又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特拉华模式;二是示范法模式。

  特拉华模式表现为对封闭型公司制定特殊法律规则。法律首先对封闭型公司进行界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即可成为法定封闭型公司。如果封闭型公司要选择适用这样的特别法律,就必须在其公司章程中有所反映。一经选择了法定封闭型公司,公司就可以采取各种内部控制协议和安排,包括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甚至完全取消董事会。

  示范法模式则直接承认所有的有关公司治理和商业安排的“股东协议”都是合法的。然,影响到第三人的协议以及违反公共政策基本原则的协议则是无效的)。

  无论是特拉华模式还是示范法模式,均承认封闭型公司是一种“公司型合伙”并将合伙原则有选择地适用于封闭型公司,以使其在管理上具有与合伙一样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根据这种法律,封闭型公司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治理公司,包括选择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的自由。譬如,不要求封闭型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通过各种控制协议灵活设置不同形式的表决规则和程式。此外,该种法律还提供了保护少数股东自由退出的措施,以达到缓解封闭型公司内部的冲突、欺压和僵局等问题。

  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但尚未上升到自觉的程度,亦未触及到封闭型公司的深层次问题。

  二是更加注重公众公司治理的市场调节。普遍地存在于大型公众公司的一个现象就是权力流失,即权力从股东会流向董事会,并进而流向经理或者管理人员。在大型公众公司中,实际决策权力往往掌握在“管理层”手中。公司的实际运作与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呈逆向关系。

  权力流失可能导致管理者将自我利益置于股东利益之上,如“盗窃”、“偷懒”和“损公肥私”,其结果是减少所有者的回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代公司法采取了一系列变革措施,包括重新定位公司权力;改变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执行受信义务。法律的态度是,既然公司权力事实上已经掌握在管理层手中,那就不如干脆对此现象予以承认。这种承认的结果是导致公司法在处理公司权力分配问题上出现了所谓的从“股东中心主义”到“董事中心主义”再到“管理中心主义”的变化。既然公司管理层掌握着管理公司的权力,就有必要严格执行受信义务,以加强董事和管理者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权力分配上的“一边倒”,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就显得必要,如要求董事会中应当有必要的独立董事以及建立专门委员会制度。

  然而,就本文中公司治理的自由主义这一主旨而言,这里需要特别强调公众公司治理与市场力量的互动关系。运用市场力量改善公司治理,法经济学理论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法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力量是可以促使经理人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因素。市场力量能够抑制经理人无节制地追求个人偏好,限制管理者的不忠实和低效率。根据法经济理论,可能影响公众公司治理的市场力量包括产品或者服务市场、资本与金融市场、经理人市场、控制权市场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