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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国企“厂长负责制”的理论和实践都是来自前苏联,据说这是列宁早在“十月革命”时期就提出的主张。“厂长负责制”在中国最早的法律实践是30年代初期江西红色政权颁布的“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80年代之后,有关“厂长负责制”的法律规定,其语言和知识系统都是在江西红色政权当年界定的范围之内(注:参见彭真:关于草拟国营工厂法的问题(1984),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页497:“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 参见张西坡: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页252—253.)。从1949年到50年代中期,东北三省的国企均模仿前苏联实行“厂长负责制”(注:参见彭真:关于草拟国营工厂法的问题(1984),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页497:“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 参见张西坡: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页497—499.);从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强调“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注:“企业中一切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企业在生产行政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引自: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965),条6,“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关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总之,要使企业……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引自: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引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1987):“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参见李dùn@①编,现代企业制度通鉴:中国卷,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页381.);从60年代中期的文化大革命到70年代末, 工厂实行“革命委员会”或者“党委”的集体领导,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厂长负责制”。70年代末开始改革国企之后,党组织和经理班子何者应在国企中居主导地位,一直存在争议。有人主张:既然党领导一切,经理班子的一切活动自然在党领导之下;有人则主张:党组织并不代替经理人员直接管理企业。最后,邓小平先生在1980年8 月的一次讲话中提出:“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分别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0页)邓小平讲话是日后恢复“厂长负责制”的政策依据。1988年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重申50年代初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而没有加以“党委领导下的”定语限制,这被认为是一个变革。

  80年代中期之后,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思路之下,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日益扩张,而国企的效益则每况愈下。因此,如何通过党委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在90年代再次受到关注。1997年,中共中央强调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其主要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如下(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1997年1月24日。):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企负责人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必须按照人事任免权限选派和推荐;

  2.“国有企业党的工作要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国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包括: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财务决算和资产重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奖惩;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在“公司制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一般是指公司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厂长(经理)、董事会在对重大问题决策之前,应听取、尊重党委的意见;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向党委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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