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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本位制的嬗变(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其次,作为公司最主要的债权人的银行,其作为置身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之外的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以及公司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也越来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公司的债权人,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即为了保证公司在贷款届清偿期及时收回本金及利息,就必然异常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这样它必然尽力去掌握有关其关系公司的经营信息,而其经营的性质又决定了他收集关系公司经营信息的可能性,以此来调节与其关系公司的业务关系。银行与公司的这种关系,一方面要求其关心公司经营状况,最好的方式即直接成为该公司的投资股东。但同时又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直接投资于公司会带来金融的高风险性,故许多国家立法限制银行持有公司股份和投资证券业。但由于银行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对公司的经营信息有高度的敏锐性,故能克服股东与经理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得世界各国立法对银行直接投资的限制都有松动的趋势。如德国和日本都允许银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且银行在治理结构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典型的是美国。美国1993年通过的《银行法》中的“格拉斯——斯蒂格”条款抑制了银行向公司的直接投资,但这一理论在实践中一直受攻击。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立法逐渐放松了对银行投资的限制,到了90年代,公司中银行持股已超过了股东持股比例。我国对银行直接投资于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禁止银行持有公司股票和从事证券交易。之所以这样规定,与我国尚不发达的金融体系和公司法人制度尚处于幼稚阶段不无关系。曾经的亚洲金融风暴提醒我们,在我们这样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国家,更要高度警惕金融风险。但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结构体系,毕竟是大势所趋,在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做一些必要的尝试为我们在这方面积累一些经验,也不失为一良策。近年来,被学术界炒的沸沸扬扬的,为债转股而设立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四个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其出发点尽管是为了为国企解困探索出路,但实际上,就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直接规定,由银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进行的一种尝试。

    三、内外结合——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初探

    公司法人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历经了几百年,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立法制度,而在我国,却仅有几十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市场状况、政府职能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发展,公司治理的外部和内部经济结构逐渐改善。在借鉴与创新的基础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公司法人制度,。但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因素仍然突出”。因此,由于历史的原因及特殊的国情,使我国公司法人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首先,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继承了传统模式,以股东本位制为基本的立法思想。而股东本位制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物质资本在生产资料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特殊时期的产物,已渐被扬弃。我国之所以仍采取该原则,是想在我国改革发展的物质资本相对短缺的现阶段,通过该原则鼓励投资者的投资。同时,国有资产在各类公司资产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立法者以为,突出了股东的优先保护地位,就能使股东利益、国家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实际则不然。实践中,比例最高的国有股,由于股权代表受专业知识能力所限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国有股权主体实际缺位。实践证明,国有股比例越高的公司,效益越差,同时,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必须保证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已渐为共识,我们应该注意到,国有资产必须在人力资本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意义。

    其次,公司契约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都突出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呼唤公司的经济民主。股东本位制理论,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明显相悖,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却将劳动者排除在外,这又怎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呢?再次,银行由于受到禁止持有公司股票和投资证券业的限制,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被完全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对自己向公司追加的投资,毫无主动性可言。同时,由于受到不当行政干预,在公司已然处于不良运行状态时,仍被迫向其投放资金,使银行不但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反而受到更大的损失,导致大量呆帐、死帐,带来很大的金融隐患。同时,监事会监督不力,结构不合理,形同虚设。怎样重新构造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地位,使其发近应的的作用,是重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又一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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