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至于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二者之间不存差异,应是涵义完全相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无论是广义上的法律约束力,还是狭义上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与消灭,都是指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强制力和效果,此与法律效力的涵义并无区别。因此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法律约束力之间的关系,在广义上说,二者涵义相同,并无实质差异,有的学者对此加以区别和分析,不仅过于勉强和论证无力,反过来倒证明了二者的同一。有文章①认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根源于法律效力,合同约束力发挥作用,必须以法律效力为基础;法律效力是法律自身规定性的集中表现,是国家强制力通常采取的较文明的状态,合同的约束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较高级的形态;合同效力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具有较大伸缩性,可由当事人逐步加以改变,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此种属性;合同约束力既要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又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它的直接介入,而法律效力则不具备此特点。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合同的效力直接联系的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效力(狭义上的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中国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要件极其简单:其一,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性合同或要式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尚不能成立合同,还需有物的交付或履行特定的法律形式。然而,我国合同法中明定为实践性合同的只有保管合同。而对要式合同,根本未做规定,对于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以往人们视为要式合同的情况,合同法将其规定为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因而不再成为要式合同。因此,根据中国合同法,意思表示的一致几乎是合同成立的唯一的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要求的保管物的交付是整个合同法中唯一的例外。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违法合同也都无效。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因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至少在我国现行民法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一个十分有趣的情况是,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合同末尾都有这样一个所谓的“生效”条款:“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根据以上对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分析,这样的生效条款实在是多此一举的无用条款,如前所述,签字或盖章都是法定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此时当然的法律效果即为合同的成立,而除特殊情况外,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因而,当事人没有此项约定,合同也肯定是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起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条款只有在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如约定“本合同自公证后生效”或“本合同自双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时生效”等,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无需当事人的特别约定。需要注意的是,签字或盖章作为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二者居一即可,但如果合同中约定“签字并加盖公章时起生效”,而事实上只有签字、未加盖公章,或只加盖公章、没有签字时,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这是合同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应该认为,此种情况下,合同已经成立,但却未能生效,“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签字或盖章”的约定已发生实质性的差异,前者是二者兼备,后者是二者居一,前者作为生效要件已不同于后者,把它作为合同生效条款写入合同,就具有特别生效要件的实际意义,因而理应得到司法裁判的认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