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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统一合同法中的几个问题(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1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即为有效;被代理人追认的,则为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在我国, 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规定偏高,为10周岁。有些7岁、8岁、9 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经常实施一些必要的合同行为,因而,不应一概不论他的实施的合同行为一律无效,可以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否则,即为无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其中,理由如上。

  3、合同相对无效。这种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主张, 如无特别请求,可以认定该种合同为有效,但当事人主张撤销、变更的,可以准许。条件是:

  (1)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

  (2)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3)显失公平的合同。

  这样规定,是实事求是的,有利于鼓励交易,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合同无效和合同不成立的区别问题。学者认为,现行立法没有区分这个界限,是一个失误。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意。合同有无效力,则是合同成立以后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的问题,是合同的评价问题。因此,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是不同的问题。混淆了它们之间的界限,就使大量的不成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使不成立的合同本可以通过合同解释和填补漏洞的方法使其成立,而被宣布为绝对无效,使正当的交易被取消,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

  笔者赞同这种主张,并一贯主张应当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的区别。1991年杨立新在写作《侵权与债务疑难纠纷司法对策》一书〔3〕中,就提出了这种观点。合同的成立, 是指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最终达成协议。合同的成立分为两个阶段,即要约、承诺,承诺的效力就在于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有效,也叫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了生效的条件,发生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效力的必要的事实。合同欠缺有效条件,有的为绝对无效,有的是效力不确定,有的是相对无效。这些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1 )内容之确定;(2)内容之确定;(3)内容之合法;(4 )社会内容的妥当性。当合同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现行合同立法不区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的要件,甚至在经济合同法中都没有写明要约、承诺的合同成立条件,确是失误之处。

  在制定统一合同法时,务必分清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界限,写清楚合同成立的条件和合同生效的条件,把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严格区分开,使其在实务中得到贯彻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除对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对合同不成立的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大量具有某些漏洞而不能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愿意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合同解释,补充合同漏洞,使其成立并且发生效力,而不是把这些合同规定为绝对无效,使法官面临当事人履行的积极性而无所作为,进而使正当的交易行为受到扼杀。

  (七)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问题。现行合同法对于合同主要条款规定过宽,是与会学者的共识,但在制定统一合同法中如何规定,有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规定合同主要条款,以确定合同成立的标准,其内容不能太宽,以纠正现行合同法的错误。另一种观点认为,各种合同的主要条款不是完全一样的,不必制定统一的合同主要条款,例如价金是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但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因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在关于具体合同的条文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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