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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正是由于既有研究成果至今尚未对经济法的基本问题作出相对令人满意的解释,我们确实需要加强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但对于一个年轻的学科而言,在既有研究尚不能完全解释其基本问题的情况下,理论研究中首当其冲的不是演绎而是归纳。因此从对国家干预的研究出发,从对由干预而产生的具体经济法律法规的研究出发,始终坚持思维的开放性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注重对传统法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的充分吸取,对推进经济法理论研究至关重要。基于上述,本文认为,加强理论研究不等同于加强对“总论”的研究,而是应当从国家干预方式与法律互动的角度,加强和深化对国家干预的具体法律规范的研究,进而达到对整个理论研究的推进。正在这个意义上,将管制(监管)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重点的观点所表达的思想——通过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的改变使现有经济法理论研究重回其逻辑起点和路径——已经远远超出其字面意义本身。那么,以政府管制(监管)及其程度为研究重点将如何使现有研究走向深入?

  三、以管制(监管)为重心的研究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影响

  将管制(监管)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点,不仅强调其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而且强调管制(监管)与法律的互动关系。正是这种互动关系,决定了经济法学界对管制法律的研究首先要考虑管制对法律关系和法律结构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法律在为管制提供秩序保障过程中本身的变革。按照上述思路,以管制(监管)及其程度为重点的研究,至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拓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视野,进而将现有研究引向深入:一是国家适度干预的法律边界;二是经济法律的内在结构;三是中国经济法体系框架。

  (一)管制(监管)程度与国家适度干预的法律边界

  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共存,国家干预的度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所共同关注的,而由于政府管制(监管)的直接性的特点,因此对国家干预的度的研究又主要集中于对政府管制(监管)程度的研究。

  管制(监管)程度的首要含义就是该不该管,即管制(监管)的最大范围或边界的确定。由于管制原因的存在决定了管制(监管)的范围,管制(监管)范围的确定又影响着管制(监管)的政策,最后管制(监管)政策的实施才决定了管制(监管)的立法,因此我们可以说,关于管制(监管)的立法政策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管制(监管)政策的研究,而管制(监管)政策的研究又取决于对管制(监管)原因的解释。由于管制(监管)本身的特性,与经济学对管制(监管)的研究必然涉及对管制(监管)法律的研究一样,法学界对管制(监管)法律的研究必然涉足管制(监管)原因和管制(监管)政策。甚至可以肯定地说,如果经济法学界不能在管制(监管)原因和管制(监管)政策及其与法律的关系的研究上有所深入,就不能对管制(监管)法律的制定在立法政策选择上提供理论支持。当然,在法律层面上,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管制(监管)立法正当性研究。而从这个角度,以管制(监管)为研究重心首先要求我们关注经济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

  就总体来看,经济学界对管制程度的研究首先体现在对“公共利益目标”的政府管制(监管)理论的建立及批判方面。在最近的一篇题为《理解监管》的论文中,作者将这种情况描述为:1940-50年代,“公共利益目标的监管理论成为现代公共经济学的基石,……为20世纪大量兴起的公有制企业和监管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而几乎紧随其后,“芝加哥学派对公共利益目标的监管理论发动的批判”,就成为“20世纪经济学发展的辉煌时刻之一”。因此,“我们显然需要一个更为精巧的理论,既可以包容芝家哥学派对公共利益目标理论的批判,又可以承认至少在某些领域中进行政府干预的有效性,才能对事实给出更为合理的解释[13](P1104)。”其后“从大约25年前开始,人们从立法和监管实践方面采取了放松管制、纵向和横向产业重组以及管制改革的措施”,随着管制(监管)集中到某一特定领域或产业,对管制(监管)范围的研究也深入到特定领域和行业[22](P1121)。经济学界的研究认为,对于市场运转而言,管制(监管)只是诸多控制手段之一,政府管制(监管)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市场领域,因此,管制(监管)边界的研究首先是对管制(监管)在不同市场领域存在的原因的探讨。即:即便在总体上是必须的,但针对具体领域或行业,缺乏管制(监管)的原因管制(监管)就不能进行。由此可见,面对日益增多的管制(监管),经济学家已经不满足于“公共利益目标”的监管理论框架,而开始将监管原因的研究深入到更加具体的领域。一个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前文提到的用管制具有相对于法院的灵活性来解释对金融市场政府管制(监管)的原因。事实证明,经济学界对市场经济的具体领域或产业中政府管制正当性研究的成果,对政府管制及其立法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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