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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性(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二、经济法社会性的体现

  首先,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性。尽管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存在不同的学说,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调节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协作说和社会公共性说等学说;如果从实质内容上看,这些学说所展现的经济法体系和范围,则是基本一致或者正在趋向一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同时这种经济管理关系,又具有社会公共性。无论是市场规制关系,还是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社会性。前者并不在于规范具体当事人的交易关系,而主要着眼于构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矫正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以法律的手段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条件;规范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并且保证交易的公正。后者则侧重于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在于确认和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宏观调控的手段以及宏观调控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实现国民经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均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它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同时政府这种经济职能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其出发点和归宿。虽然经济管理离不开行政权的作用,但经济法视野中的经济管理已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着眼于维护经济发展所需的秩序和共同条件的公共管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融社会性与管理性于一体;社会性寓于管理性之中,管理性是外观表现,社会性则是实质内涵。

  其次,从调整机制上看,经济法采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体现社会性。经济法既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11]经济法注重通过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以体现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并保证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现除了依靠当事人自觉守法外,政府的监督和强制是经常的;即通过行政权力监督市场主体遵守经济法的义务;同时,在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时要求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这在我国的经济法中表现尤为突出。经济法中也不排除民事责任,而这种民事责任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以补偿性为基本特征的损害赔偿。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美国反垄断法上所确立的所谓损害额三倍赔偿及其判例法中确立的缺陷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均体现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的理念。这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体现了立法者的政策考量,“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2]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冲破了私法中等价有偿的价值观念,强调惩罚、教育、安抚等社会功能,显示了强烈的社会性色彩。在经济法的实施中,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建立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认为,经济法作为调整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济关系的实体法,需要有与自己精神完全一致的审判程序。[13]笔者对此表示赞同。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国家机关作为代表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使国家或者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也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将刑事责任引入经济法,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法直接规定了刑事责任,也是经济法社会性的表现之一;它表明了经济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无疑,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整机制具有综合性,与民商法主要依靠当事人意思自治、设立民商事法律行为,依靠当事人发动争议、法院“不告不理”的纠纷解决方式等调整机制相比,更为丰富和灵活,也是其社会性而非个人性的重要表现。

  最后,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看,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也凸现了其社会性。与民法、商法不同,经济法追求在协调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法益结构。经济法承认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自身保护的首要利益,具有进步性。“社会成了与国家相对立的一个私人领域,一方面,它清楚地从公共权力中分化出来,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风险之中,生活的再生产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成为一种共同关心的对象。”[14]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法益结构中的首要利益,适应了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自然人、法人利益的需要。经济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个体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干预以纠正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主要不是着眼于交易双方利益的衡平,而是使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也好,规范宏观调控也罢;其目标都是社会公共利益。“无疑,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建立一种秩序,使公民个人利益、法人个别利益、国家利益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但同时又使这诸多利益实现的任意性得到节制”[15].如果说,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或者“帝王原则”是诚实信用,则经济法的“帝王原则”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民法是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以调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为其根本任务,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最能保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利益的平衡。经济法为公私融合之法,或主要为公法,无论是对于执法者的国家机关而言,还是对于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而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无疑最能实现经济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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