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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看我国外贸法的修订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内容提要」世贸规则作为世贸成员方之间的协议,仅对我国政府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对我国 国民没有直接的效力。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政府即承诺我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 司法判例与世贸规则相符。为此,应当在外贸法的修订中专门就“国际贸易协调委员会 ”及其职权作出规定,并在协调委员会内设立与世贸规则项下的各委员会相协调的机构 ,具体处理世贸规则在我国执行的相关事项,以便履行世贸规则,充分享有世贸规则项 下的权力,履行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维护我们国家和国民的合法权益。

  「摘要题」立法研究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世贸规则/执行与监督/国际贸易协调委员会

  「正文」

  一 世界贸易组织对世贸规则的监督机制

  (一)世贸规则的内容

  世贸规则是各成员方在世贸组织成立时订立的各项协议的总称。这些协议包括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四个附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附件1、2、 3所含协议(简称多边贸易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是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有 约束力。而附件4所含的协议(简称复边贸易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也构成该协定的组 成部分,但仅对接受该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2 )、(3)款。)

  世贸规则是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在多边贸易谈判中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多边协议。随着国 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世贸组织主持下由各成员方在新的回合就新的议题所进行的谈判中 所形成的协议,如可能就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新的多边协议, 这些协议同样构成世贸规则的组成部分。鉴于世贸组织的成员中绝大多数均为主权国家 ,(注:单独关税区的政府也可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如欧盟、中国的香港、澳门、台 湾。)所以,世贸规则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对各参加国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二)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及其主要内容

  1、世贸规则的执行主体

  在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交往中,按照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在国际条约的实施过程中,有赖于各缔约国对它们所缔结的条约的自觉遵守和相互之间的监督。作为主权国家,既然自 愿地参加了某一条约,这本身就说明了该国愿意承担该条约项下的义务,除非对条约中 的某些规定提出保留。而“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上的一条古老原则,也是国际之 间进行平等交往的基本原则。

  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对世贸规则的实施,同样靠各成员方的自觉遵守。根据《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4)款的规定,“每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 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世贸规则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是缔结或参加这些协议的各成员方的政府。协议本身对各缔约方国家所属的国民,并无直接的国际法上的 约束力。

  世贸规则的执行,主要通过各成员方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实施相关政策、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等实现的。而这些政策、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等,必须与世贸组织的相关 协议相符,以便创造“一个一体化的更富有活力与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

  2、世贸组织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世贸组织对世贸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通过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监督、争议解 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进行。

  (1)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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