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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看我国外贸法的修订(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部长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负责履行世贸组织 的职责(注: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的规定,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促进本协定及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实施与运作并促其目标的实现,并为复边贸易 协议的执行、实施与运作提供框架;提供各项协议规定处理事项的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实施《管理解决争议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及协调全球经 济政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等。) ,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规定的所有事项,均有权作出决定。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总理事会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因此,总理事会是部长会议的常设机构,其成员也是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其下设有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 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监督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的附件1A的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附件1B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附件1C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由于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涉及农产品、动植物卫生检疫、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技术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进口许可证、原产地规则、保障措施等多项协议,根据这些具体协议的规定,还没 有许多专门的委员会,分别就世贸组织成员对各相关协议的执行实施监督。这些委员会均由世贸成员的代表组成,并对所有表示愿意参加的成员开放。许多协议还规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能。

  通过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总理事会下设的各个分委员会,就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此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解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 多边贸易协议的专有权力。对于附件1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应当在监督该协议运作 情况的理事会所作建议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2)款。)这就是说,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在实行对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解释之前,应当首先考虑到负责对各相关协议的实施进行监督的委员会的意见。

  (2)争议解决机制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是对关贸总协定(GATT)争议解决机制长期实施的全面继承和发展。与GATT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WTO争议解决机制在组织上更加完善,在机制上更加有利于将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实施落到实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根据WTO各成员方之间达成的《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注 :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3.)WTO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 lement Body,DSB),该机构不是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而是与总理事会处于相同的法律 地位。DSB设有自己的主席,并可制订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程序规则。(注:《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3)款。)此外,根据DSU第17条,设立了常设上诉机构,受理WT O成员方对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提出的上诉。(注: 《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6)款。)

  其次,从DSB的管辖范围上看,比GATT项下的管辖范围要广泛得多。GATT项下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货物贸易,而在WTO项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世贸规则项下的所有协议,除货物贸易争议外,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所引起 的争议。

  第三,WTO争议解决机制对GATT项下争议解决机制所作最为实质性的改变,莫过于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机制。在GATT机制下,专家组报告的通过,采取正向一致(positive cons ensus)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经全体一致通过,报告才能被采纳。只要有一票反对, 包括被诉方反对,专家组的报告就不能通过。而在WTO体制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的通过机制,采用了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的原则。即只有不是全体一致反 对,报告就通过。这一制度实际上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原则,因为即便专家组的报告得到 多数成员的反对,但只要有一个成员方支持,该报告即可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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