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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基于以上的认识,可以将经济法体系概括为: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在巾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宏观调控法中,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法构成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

  这样的经济法体系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宗旨。在市场规制法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以两大类市场主体-企业和消费者为立法对象,从限制企业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两个角度体现国家在限制盲目竞争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防止“市场失灵”和纯洁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意志性,反映出国家“有形之手”对企业意思自治的限制。在宏观调控法中,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则主要是以政府为立法对象,通过以法律形式赋予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并综合适用各种手段鼓励、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权力,从而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外贸等各个领域均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到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整体经济效益。这两类法又互相影响: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够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如对垄断行为进行征税、对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调控等等。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协调,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三、经济法体系的外部关系市场经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相配合。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调整,共同作用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在市场经济立法中尤为显见。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大量地存在着多种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的现象,使得各法律部门间的联系变得纷繁复杂。所以,研究经济法体系,还必须研究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研究法条竞合现象。

  经济法是国家适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律,其所规范的对象包括政府和市场主体两大类。它一方面赋予政府权力,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这种干预又必须以保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为前提,  以间接调控和监督检查为主要手段,也就是况必须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所以它与社会法也有着一定的共性。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人们在研究经济法时将这些有关部门都纳入经济法体系,形成了庞大的经济法部门法内容。笔者认为:一个法律部门能不能或是否纳入经济法体系,要以该部门是否具有经济法规范的性质而决定。讨论经济法体系以及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必须始终贯彻统一的划分标准,以保证经济法体系的独立性。据此,一些与经济法有密切联系但又不具备经济法律规范属性的法律部门不应纳入经济法体系,而现行的一些经济法部门也有重新界定的必要。

  企业法作为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企业行为规则的法律,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规定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法等)和规定企业行为规则,尤其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对各种企业从经济上加以规制的法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科技进步法等)。前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法,主要是规定市场主体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条件,赋予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应该是民商法的内容。后者主要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应该是经济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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