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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用企业制度改革的法律对策(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4)要强化执法,推广政府行政契约制度。第一,以规范性条款保持公用企业投资规模在地区间的平衡,以促使公用企业在低利润甚至无利润的地区也要保持政党的投资,以维持基础设施的地区平衡发展。第二,维持公用企业的利润率在社会平均利润线上下浮动,即经济学上所称的“零利润”状态(即达到社会平均利润)。这样,在整体社会“微利”趋势下,不会因公用企业利润偏高而消耗过多的社会成本;同时,对于仍采取政府补贴、销售的公用企业,政府应在契约中明确补贴的取消期限,督促公用企业提高效率,并确定其制定适当价格的时间表。第三,通过基本条款的一致来达到公用企业之间的平等,这样有利于打破现有的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必要时法律可以授权一定机构对过于庞大的公用企业进行纵向或横向分割,打破其垄断地位,给新的公用企业以平等资格。

  (5)建立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的灵魂。例如虽然目前由国家计委主持的电信价格听证制度还不很完善,但这恐怕是信息产业法出台之前监督电信管制者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应该使公用企业的价格听证制度化,成为每一项价格政策出台之必经程序。同理,可考虑暂时由国家经贸委来组织公用企业准入许可、技术标准确定等重大管制制度的听证。听证会应该是公开的,应该允许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如电视直播,网上征集)和表达意见。

  (6)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适时修正行政诉讼法,使任何行政机构在行使其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准行政立法和准行政司法行为)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行政违法行为(不作为、权力滥用、权力瑕疵、有失公正等)都有可能付诸司法审查管理和其他方面的法律措施。此外,政府以及有关的价格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督是制止不收取垄断高价的有效法律手段。自然垄断行业中有国防大学 营情况较常见,一些国家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维持良好的运营状态,还针对国有企业专门制定了一些有关企业组织制度、人事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对自然垄断行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7)加强监督,包括部门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如美国、德国多有专门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反托拉斯局来监督公用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它的规范有巨大的作用,我国可以效仿,并且对公用企业格式合同实施审查制度。

  公用企业制度改革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行政性垄断这一敏感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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