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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业板市场的推进(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四)创业板市场不能为了地方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而设

  无可否认,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对于其所在的地方的经济发展是有利的,而地方政府当然乐观其成,甚至为其设立而竭尽鼓吹。但是创业板市场乃是全国的市场,不能为了地方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而设。相反,地方政府因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应当担负更多的责任,应当加大对市场的投入,应当大力促进和维护市场的诚信和公平,应当加强对本地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监管。

  (五)创业板市场应当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而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当资本获得了证券的形式后,其流通性便极大的增强了,而顺应证券资本流通性的要求,为了便利实现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促进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诚信和公平,证券市场乃应运而生。证券市场,一者为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各方提供一种集中撮合的机制,使证券发行和交易各方买卖证券资本的愿望能够迅速实现,使证券资本的流通快速便捷;一者,通过明确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标准,通过实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提示制度以及实时监控制度等,促进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的诚信和公平,防止证券欺诈、操纵证券价格、以及内幕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从而唯护证券发行和交易各方的利益。由此可见,证券市场乃是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而生,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而发展的。投资者的利益,实在是证券市场的生存之本。而作为证券市场之一的创业板市场,其生存之本,也自不能有所例外。可以说任何有害于投资者利益的用心,在谋划创业板的设立和发展时,都是应当着力屏弃的。

  二、设一个怎样的创业板

  在明了创业板设立的目的之后,再来讨论设立一个怎样的创业板市场的问题,就顿时轻松起来。创业板市场和主板市场一样,包括相互依存而又彼此区分和独立运行的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两个部分。兹分别论述如下。

  (一)创业板发行市场

  创业板发行市场,相较主板发行市场必须有所不同。并且这种不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拟发行股票公司的股本大小、经营表现或盈利状况上。更重要的是要在所发行股票的种类上加以区分。笔者认为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在创业板市场上发行的股票,应该以可转换优先股为主体,只有股票已在创业板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其配股或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时,才可以发行普通股。因为主板市场上高溢价发行普通股,对投资者(主要是股民)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本质上是利用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股票发行权等,对股民的掠夺。如果在创业板市场上发行股票的公司也发行普通股的话,势必重蹈主板市场的覆辙。并且,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的公司,多数业绩不稳定,风险极大,其高溢价发行普通股,并很快上市交易,则可能对大多数投资者特别是股民的伤害会更大,最后也会伤害到创业板市场自身,使其无法立足。而如果在创业板市场上发行的股票,以可转换优先股为主体,则无此弊病。

  可转换优先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经过一定期限后可按照一定比例转换为普通股的股票。其在转换为普通股之前,可按固定的股息率在公司的盈利中优先分配利润,但不享有股东大会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表决权。

  在创业板市场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一般应按面值或略高于面值(仅限于包含发行费用)的价格发行;其转股期限不少于3年;其转股比例则以同期主板市场的平均市净率或成熟创业板市场(如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平均市净率为上限;其在转为普通股之前可在场外经由做市商进行转让。这是合乎投资者利益,能够实现创业板发行市场各方互利多赢的制度创新。 兹简略分析于后。

  1、按面值或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在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来讲,可以通过创业板市场,迅速筹集其所需的资金;在公司的现有普通股股东来说,可以分享公司因筹集资金而较快发展所产生的收益;在优先股股东而言,一者风险较小,不必担心公司虚假包装后恶意“圈钱”,一者可以优先在公司盈利中分取股息,并可以视公司发行股票后实际的经营状况,而决定是否将所持有的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并且,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可以经由做市商而将优先股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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