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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业板市场的推进(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设定一定的转股期限,在公司来讲,通过到期弃转股的压力,可以督促其管理层为了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勤勉工作,从而防止公司陷入“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亏损”的怪圈;在现有普通股股东而言,一者因转股期限届满之前,优先股股东的股息是固定的,如果公司稳步成长,业绩优良,则可以较多分取红利;一者因有到期转股溢价收益的预期,也会促使其更多关注公司的业绩增长;在优先股股东而言,可以有时间考验公司业绩、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观察公司管理人员的勤勉状况,从而免受恶意圈钱之苦。

  3、以同期主板市场的平均市净率或成熟创业板市场(如美国那斯达克市场)的平均市净率为上限来确定转股比例,在公司来说,不会因转股比例过高,而造成业绩增长的过大压力;在公司普通股股东而言可以获得转股的溢价收益;在优先股股东而言,可以避免过高的转股价格而造成不公平。

  4、优先股场外经做市商转让,一者顺应证券资本的流通性要求,可以便利投资者的投资或变现;一者做市商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对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考察和研究,从而较合理地确定其优先股的价格,可以避免股价的过于波动。这对创业板市场的稳定发展也是有利的。

  此外,在国家来说可以增加税收,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来说,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并因之获得利益,谋求发展。并且,对主板市场来说,也可能是利大于弊。

  总之,在创业板市场发行可转换优先股,是顺应市场经济互利多赢的本质要求,真正有利于投资者,有利于发行市场各方的。可以避免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重蹈主板市场对投资者大不公平的覆辙。

  (二)创业板交易市场

  创业板交易市场,相较主板交易市场而言也必须有所不同,并且这种不同不应局限于风险提示、异常波动停牌等技术处理的层面上,而必须在市场的结构和交易方式上有所创新。笔者认为创业板交易市场应当由场内(指交易所内)交易与场外(指交易所外)交易两部分构成。场内交易采取与主板交易市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竟价交易方式;而场外交易则采取做市商报价交易方式。凡普通股都在场内交易,而优先股则在场外交易。这主要基于下列的一些理由:

  1、虽然应交易便捷快速的要求,交易的方式以简单和单一为好,但这并不排斥特定条件下其他交易方式的并用,比如主板市场就有大宗股票交易,以协议方式转让的特例;

  2、创业板市场以发行可转换优先股为主,因其股息是相对固定的,风险也相对较小,所以股价的波动通常不会也不宜过大,比较适合于做市商报价交易方式;而在优先股转为普通股之后,因普通股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相对较大,股价的波动也会大一些,比较适合于交易所竟价交易的方式。

  3、创业板交易市场中,场内交易的股票种类和场外交易的股票种类是不同的,一者为普通股,一者为可转换优先股;所以两者可以并行不背。并且,因场内交易的普通股和场外交易的可转换优先股,有着天然的联系,即场外交易的优先股可以转换为场内交易的普通股,这就必然使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连接起来,使创业板交易市场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4、创业板交易市场,因能实现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有机结合,一者可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一者也实现了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整合。这就使创业板交易市场能够兼采场内和场外不同交易方式之长,而更加具有生机和活力。

  5、创业板交易市场中场外交易的做市商可由承销商来担当。这样,一者可以实现创业板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自动衔接;一者可以敦促承销商在承销股票的时候,勤勉负责,尽力挖掘股票发行人的各种信息,以求所承销股票的合理定价。

  6、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后在场内上市交易时,因公司基本面的信息经由做市商的挖掘,已为投资者所知悉;并且,做市商须接受监管机构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所以,其定价不至于偏离价值过大,从而可以避免如主板市场那样恶炒新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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