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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需要干预的分配关系(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解决市场体制所导致的结果不公平及贫困问题。市场主要追求效率及形式公平,它对实质公平并不予以关注。市场运行结果在实质上的不公平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指平等主体间的分配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的原因主要在于各交易主体在讨价还价能力和欲望上的差异,它是一种交易内的不公平,是对特定交易主体的交易结果作出的评价;第二层次指平等主体间的分配结果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的原因就要复杂得多,它可能缘于财产、技术等要素的原始分布的不公平,也可能缘于各主体的努力程度差异等。这种不公平是对所有的社会主体的收入和财富的分布作出的评价。在市场体制中,实质不公平是相当严重的。根据美国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统计,1983年美国1%的最富持有全部公司60%的股票,9%的富裕家庭持有29.3%的公司股票,90%的普通家庭仅持有10.7%的公司股票。[6]当前我国在收入和财富拥有的差距方面也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收入差距已达到相当大的程度、正在形成愈来愈明显的贫富阶层、收入差距呈现出明显的群体化特征。如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5854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210元,相差1.6倍。如果再扣除用于生产的费用,农民实际可用于生活消费的收入还不足2210元,若再把城镇居民享受的一些福利也考虑进来,那么差距就更大。据粗略测算,若按可支配收入计算,城乡差距为3:1,若只考虑货币收入,差距扩大为4:1,若考虑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到5-6:1.占人口总量30%的城镇居民拥有80%的储蓄存款,占有50%以上的商品消费额。[7]在市场体制下,收入和财富的不公平分配会影响市场机制的运行,并且其严重程度会随着不公平程度的加剧而加剧。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则在分析亚洲贫困国家时认为,不平等及其加剧的趋势成为对发展的限制与障碍的复合体,因此,迫切需要扭转这一趋势,创造更大的平等,作为加速发展的一个条件。[8]当然,市场的重效率轻公平的特性不是我们对其进行谴责的理由,因为要让市场去关注其运行结果的公平性会影响到其自身的良性运行,所以对市场运行结果的关注应该由非市场的机构即国家来担当。这是国家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强制性分配的又一原因。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在前资本主义的非市场社会中,虽然存在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的不均,还存在比市场体制社会更为严重的贫困现象,但由于当时的社会主体及文明程度能容忍这种现象,并且这种现象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不大,所以无须公权进行强制性分配以平衡收入和财富,而只需公权保障有产者和高收入者即可,但我们不能由此推导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权也应当容忍不公平和贫困现象的存在。

  3.提升市场效率的需要。生产与分配存在一种互动关系,生产影响分配,分配影响生产。它们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对增长的分享有助于进一步地促进增长,而经济的增长又为社会的分配提供更多的资源。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差不多都很重视处理经济增长和经济分享的关系。比如,法国为了缩小农业和其他产业的差距,在其制定的《农业指导法》中,就明确规定要保证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平等,消除农民与从事其他行业人员在收入上的差距,使农业公平地分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东亚国家的发展也证明了这是一个正确的经验,东亚奇迹的创造就与东亚各国和地区的政府实行分享增长原则有关。东亚政府为了使其政策得到广泛支持,制订了分享增长的原则,允诺在经济增长后,社会各阶层均将受益,并用明确的机制来表达实现目标的意愿。如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大米和肥料价格政策提高农民收入;马来西亚实行了明确的福利公享计划以改善马来人的经济状况,缩小其与华人的差距;香港和新加坡实施了大规模的公共住房计划等。[9]在市场体制中,只有共享繁荣,才能创造繁荣,否则各市场主体不可能都有强大的良好行为的动力,社会的总防御成本也会大幅度增加。但对繁荣的共享是市场自身所不能保证的,这就需要公权的介入。我国过去所作的缩小工农业“剪刀差”以及现在正在进行的缩小东西部差别、城乡差别等措施也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分享经济增长的一种尝试和努力。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必须把这种分享纳入经济法的调整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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