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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概  述

  预测性信息(Forward Looking Information)在一般意义上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包含着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红、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2)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与目标的陈述,包括有关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计划与目标;(3)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4)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5)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

  对上述信息,习惯上称为“软信息”(soft Information)。在传统证券法上,证券信息披露主要局限于“硬信息”(Hard Information),即对客观的可证实的历史性事件的表述,通常将其称作“事实”或“事件”,以使其与意见、预测和主观评价相区别。软信息主要是相对于硬信息而言的,其主要特点在于:它是一种预测性陈述,如预测、预计以及对未来期望的陈述;陈述者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能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主要基于主观估计和评价;具有一定形容性的陈述,如“优异的”等等。因此可以想象,这些陈述在本质上一般与客观标准不相符。

  然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向证券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所创造出的公司的形象就是一个影子,告诉人们一种粗线条的轮廓,但却是一种夸大的无生命的甚至有时是扭曲的形象。人们投资一家公司是看中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因此有理由获得在动态发展中的话生生的公司形象。具体分析,加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

  1.在报送材料时增加软信息的使用能够使发行人对现在已经广泛传播的软信息变得更加负责,从长远角度而言会使之变得更为可靠。事实上,软信息目前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广泛使用,但主要是通过口头方式表达且不易管理。如果能将其包括在披露文件中,可以使其变得更加谨慎与趋于保守。

  2.传统的做法与基本披露哲学背道而驰。证券法的基本假设是提供给投资者所有相关的信息,并且依赖这些信息作出投资判断的。实际上,传统的做法是建立在一种“父权式”的管理理论之上,仅仅由于担心某些投资者可能会滥用这些信息,便不但不对无经验的投资者披露,而且也不对那些资深的投资者公开(他们本可以有效地合理地使用这些信息),这种做法损害了投资者的判断能力。

  3.传统的披露政策是歧视小投资者。如果软信息不表现在招股说明书中,大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日常交往方式获得这些信息并从中实现经济利益,但小投资者却没有这种能力。如果能够使这些信息被合理公平地利用,那么这些信息应当表述在招股说明书申并使所有投资者能公平地获取。

  尽管时至今日,人们对预测性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意义与作用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然而这却是经历了一个相当曲折的演变过程。以美国为例,SEC最早时期是禁止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因为它们认为这种信息在“本质上是不可信赖的”[1]而且促使“无经验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不正当地依赖这种信息”。[2]在1969年,“Wheat commission”认为虽然大部分投资决策都是基于对未来盈利的估计,但是因披露预测性信息而带来的“诉讼危险、更新义务和投资者不正当依赖的风险”将超过接受这种信息所带来的利益。[3]在此之后。5EC仍然在考虑这个问题并于1973年认为它将对预测的自愿性披露设立一种制度以使之不受制于反欺诈条例的民事责任。这虽然表明了SEC不再禁止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立场,但并不意味着明确鼓励这种披露。产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SEC意识到虽然在上报SEC文件中没有包括重大预测性信息,但它们仍然可以从市场中获得。[4]在1978年,SEC终于发布了准则以鼓励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并于1979年采纳了安全港制度。SEC认为公司预测性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分析性信息的披露对正确评估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投资者决策也是至关重要的。今日,预测性信息披露不但受到鼓励,而且还被认为“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并且符合公众利益”。[5]1995年12月22日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规定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并采用了修正过的安全港制度,确立了“预先警示学说”(Bespeaks Caution Doctrine)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减少了无理由的诉讼。当然这种努力的实现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行公司恰当的适用与法院对提供给投资者可信赖预测信息努力的重视,可以说这一目标在美国已经整整追求了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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