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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发展的法哲学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然而,世界的发展并非人们可以完全把握,曾经被认为完美的民商法秩序在新的时代遭到了挑战。“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18]科技的进步、生产的社会化,使得自由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造成了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市场的唯利性造成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无人进入,公共物品无人提供;而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造成了经济结构比例失调。这些市场缺陷,导致了经济危机的产生。自1825年英国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以来,资本主义社会频繁出现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并愈演愈烈,以至于出现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对生产力造成了极大破坏。为了应对生产社会化带来的挑战,人们开始重新思考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传统的个体主义发生了动摇,整体主义再次上升到重要位置。德国法学家耶林就认为,法律应重视社会利益,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应求得平衡;美国法学家庞德更是认为,20世纪的法应是“社会性的法”。[19]整体主义的复归的法律体现,便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的勃兴。“经济法理念比民商法理念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法理念的社会化新时代特征……人们相信它可以克服或缓和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和传统法理念的混乱,能够建立新的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20] 正是因为经济法能够协调个体经济公平与总体经济公平、个体经济效率与总体经济效率、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能够有效地解决生产社会化带来的问题,因此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蓬勃发展,尤其是战后,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秩序得到确立。在经济法秩序确立之后,西方社会的法律走过了整体-个人-整体的循环。

  四 东方:不同的道路

  在东方,尤其是古老的中国,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循环运动并未出现,而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主义。自从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就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取得了统治地位,法律也不例外。儒家的人性观是性善,因此人可以通过道德的完善来达到利他而不利己,以合乎整体利益的要求;儒家的伦理观是以忠孝为核心,强调个体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个人没有独立人格,社会却可以支配一切。[21]这种思想反映到法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体系,可以称为刑法秩序,属于绝对的整体主义法律秩序。政治上、法律上、思想上的专制的配合,导致中国形成了超稳定的封建社会,个人被淹没在整体的汪洋大海之中,个体意识根本无法萌芽 .

  在这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被打破之后,中国历经了上百年的屈辱与斗争才结束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进入一个新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但是, “1949年以后,在中国建立的是总体性社会(Totalistic society)。”[22]在计划经济调节下,经济个体-企业,被紧紧的束缚在整体计划之下;在大一统的政治体制下,个人被紧紧地束缚在单位、组织之下。很长一段时间中,个体意识仍是无法发展,“在应该出现‘公民意识’的位置,当时树立的是‘驯服工具论’与‘雷锋精神’,以要求民众无条件服从国家安排,做一颗‘螺丝钉’,随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而运转。”[23]此时的中国社会,被控制在整体主义的行政秩序当中,连法律秩序都无从谈起。直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历了‘文革’浩劫的中国,决定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在经济上,国家的直接干预大大减弱,而以宏观调控为主;在政治上,行政手段逐步减弱,法律意识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经济法得到了很大发展,经济法学也骤成“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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