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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外资自由化-90年代发展中国家外资法发展趋(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a: 包括有关自由化的修改或旨在加强市场功能的修改和增加鼓励外资的措施

  b:包括加强对外资的管制和减少鼓励外资的措施的修改

  数据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

  外资自由化内涵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解释,所谓外资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图1):①减轻或者消除所谓市场扭曲(market distortions)的影响。造成市场扭曲的原因可能是外资法中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措施(例如外资进入及经营方面的障碍),也可能是外资法中有关给予或不给予外国投资者某种优惠措施及补贴的规定;②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例如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③加强对市场的监督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例如制定竞争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

  单边外资自由化

  各发展中国家的单边外资自由化主要通过在上述几个方面修改原有外资法或制定新法规来实现:

  (一)减少对于外资准入、股权、经营等方面的限制

  第一,在外资准入方面。各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减少(而不是完全放弃)对外资进入的行业限制,使得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及开业较以前更为容易。各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修改其外资法以放宽对外资的准入,一种方式是在所谓允许外资进入“积极清单”(positive list )上增加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另一种方式是减少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消极清单”(negative list)上的行业,主要是服务行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通过允许外资参与本国对于公共设施领域的私有化进程,开放了许多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如电信、公共交通等行业。

  第二,在对外资股权限制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曾将对外资股权参与限制和强制性的合资经营要求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广泛使用。目前,在大多数对私人投资开放的行业里,以上这两种限制已被取消。另外,对于股权限制外的其他对外资控制的限制, 例如所谓的“金股权”(golden shares)尽管在大型投资项目中,在对当地经济具有战略重要性的投资活动中,或是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可能仍需继续使用,但与以前相比这种方式的使用已经不是那么普遍。为消除对来自中小企业的外资流入的障碍,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减少或取消了外资进入的最低投资比例要求。另外,几乎所有东南亚国家均修改了其外资法中非常普遍的股权当地化(fade —out)要求。

  第三,在外资进入程序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非洲国家趋向于用简单的登记程序来取代原来对外资进入的审批要求。当然,对于外资进入某些特定的具有战略地位的产业,例如银行与金融业、航空运输、广播及电讯业,或是外资通过兼并或收购(m 各国都有一定的审批要求。

  第四,一些国家正在放松某些类型的经营性限制。例如对于外国管理人员进入的限制除了其移民法上的限制外已有所放宽。 根据wto 的trims协议的要求,许多发展中国家修改了其外资法中为trims所禁止的有关履行要求的内容。对于那些不为trims 协议所禁止保留下来的履行要求,也不再作为一种强制性要求,而是与投资鼓励措施结合在一起使用。据统计,1998年,对于经营性限制方面的修改占到了各国外资法修改的94%。

  第五,一些发展中国家放松了对于投资项目的外汇管制。投资原本及利润被允许自由汇回,尽管在外汇收支危机时,它们仍有权实行暂时性的外汇管制。

  (二)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减少外资流入障碍的同时,各发展中国家也通过修改其外资法提高了给予外资的待遇标准,目前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原则上已被广泛接受。具体来说,许多原来仅给予国内公司的优惠措施现在也同样适用于外资。实际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即外资能享受到本国企业所不能享有的优惠政策。另外,以往许多发展中国家外资法都规定外资企业不能在其国内资金市场上筹措资金,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保证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能带来东道国所缺少的外汇资金,现在许多国家都已取消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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