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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以上从时间维度上对近代法、现代法和后现代法作了简要的描述。从中不难看出,同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相比,经济法属于现代法,因而作为在演进时序上较为晚近者,经济法要从近代法中吸取营养,这是很自然的。同时,经济法等现代法作为比近代法更高层次的法,当然要以传统的近代法的调整为基础,就像级次较高的法院要以级次较低的法院为基础,或者宏观经济要以微观经济为基础一样。另外,近代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及其所体现出的一些基本原理等,有的并不仅仅为某个相关的部门法所独有或独享,而是可能属于几个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即它们属于相关部门法的“共同财富”。这与部门法的特色并不矛盾。这种思考可能会有助于解决法制建设或法学研究、尤其是经济法研究中的某些问题。

  二、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

  在目前法学界,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并因而强调“法律趋同论”者有之;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并因而强调“法律本土化”者有之;强调应把法律的 “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折衷说亦有之。这些观点实际上涉及到法律在空间维度上的“地点”问题。不同的部门法对于“地点”的特殊要求可能不尽相同。 ⑦事实上,法律实际上在多大的范围内有效,有效的程度如何,这与特定的“地点”以及其上所承载的“人”密切相关。

  作为国内法的经济法,其适用的地域范围往往被限定为一国的主权领域。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经济法由于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其某些法律规范存在着趋同的趋势。例如,区域化强劲的欧盟诸国的实质意义的经济法就正日益走向一致。尽管如此,由于经济法总是与一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直接相关,基于特定的利益,各国经济法都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特色”。尤其在经济法的实施方面,不同“地点”的遵从程度、扭曲程度可能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在空间维度上的特定“地点”,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谓“与国际接轨”的趋同化与“从实际出发”的本土化的对比关系。因为这种对比关系不仅决定了经济法规范 “国产化”水平的高低,而且也在事实上决定了经济法在各个维度上的效力。

  从空间维度研究经济法问题在今天更具有现实意义。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各国的竞争日益激烈,矛盾和冲突也日益突出,为此,加强国际经济协调日显重要。目前国际经济协调的内容侧重于各国的国内经济政策,因而就必然会影响到各国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并使之在某些方面发生趋同。例如,为化解金融危机和财政危机,而在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上所进行的协调,就会导致相关的国家在金融法、税法的某些方面形成一致的制度。同时,在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情况下,如何认识经济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并解决由此而带来的冲突,也已成为在研究经济法适用的“地点”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

  经济法在空间上适用的具体“地点”,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适用实效。而实效的好坏,则与经济法是否适应不同层次的具体的“本土”密切相关。为此, 经济法也必须进行有效的“本土化”。这里的“本土化”包括经由本国参加国际经济协调而制定的、体现本国妥协意志的国际层面规范的本土化,也包括对在国外实施效果较好(但在我国不一定实施效果也好)的经济法规范的本土化,还包括为使本国自定的经济法规范尽量贴近本国不同地域的具体实际而进行的本土化,以及形式上的经济法在实施中因不断变通而实现的本土化等。经过不断的本土化,经济法实施的空间或地域必然会发生变化。与此同时,如果把空间理解为包含了一定的 “人”的空间(实际上法律在确定具体的适用地域时已经程度不同地考虑了“人”的因素),则在本土化的过程中,经济法在空间上的实际适用范围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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