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经济法在空间维度上的适用“地点”,不仅取决于形式上的、静态的制定法,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质的、动态的经济法的趋同化和本土化。实际上,趋同化和本土化不是完全排斥的,有时还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两者的对比关系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现实效力,其中当然包括在空间上的效力。而对于经济法适用的特定“地点”,如果能够深入研究,则有助于认识经济法在变化着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中的位置,就像前述的对“时点”的认识亦有助于从制度变迁中把握经济法的坐标一样。
「注释」
①“法律三度说”认为,法律必须具备时间度(Dimension of Time)、空间度(the Scope of Validity)和事实度(Dimension of Point),这确是研究法律的三个非常基本的维度。参见蔡志方:《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8页。
②日本学者福光家庆曾认为,民法是现代法,经济法是后现代法(参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中译本,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16页)。受到这种观点的一些启发,我采取了这样的“三分法”。除了福光家庆以外,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对近代法、现代法等分类问题也甚为重视,并提出了他的“法律模型”。
③现代法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继承18~19世纪的近代欧洲法律遗产的结果。在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与此相适应的国家制度,是近代法的重要基础。当然,这类近代法同样要限制在一定的历史、地理范围内。参见[日]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页。
④北川善太郎认为,特别是在二战以后,近代法的古典理念和制度基础受到社会变迁的冲击,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等在近代法上所未曾有过的法领域,这些新兴的法律制度与近代法并存。参见[日]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页。
⑤在我写作《信息法学》一书时(1995年),信息法尚未得到我国法学界的重视和广泛认同。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法越来越得到了各国的广泛重视,我国还专门召开了全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从国内立法到国际条约再到法学研究,信息法的研究已日益广泛而深入,与信息化或信息法有关的著作也越来越多。
⑥物质、能源和信息被称为人类社会的三大支柱,当然也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作为生产要素,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经济类型,同时,也对应着不同类型的法。
⑦有些法律制度较易普遍推行,而有些法律制度则与特定的地域或“地点”有关。离开特定的“地点”,法律制度就超出了其有效实施的范围,或者在事实上无法有效实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
- 上一篇:美国的网络公证行动及其借鉴意义
- 下一篇:从立法角度谈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