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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美国个人信用的法律规制(5)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关于信用卡公司的权利,《诚实信贷法》和 1970年颁布实施的《信用卡发行法》规定,信用卡发行机构不得向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人发卡,不包括到期更换新卡的情况,制止发卡单位未经消费者个人提出申请就将信用卡寄上。信用卡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声明其公平结账的权利,并且至少每年向消费者书面提示两次以上。如果授信人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尽管其收费是合理的,但消费者仍然有权对授信人提起诉讼。授信人将被要求予以双倍赔偿对消费者的伤害,但额度必须大于100美元和小于1000美元。在信用卡合法持卡人报告其信用卡丢失或被盗以后,可以不付账单上不经认可的部分即被“盗用”的部分。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规定发卡机构不因用户使用卡消费而收取额外的费用,因为用户使用信用卡会产生利息等。

  关于销售商家应履行的义务,《诚实信贷法》规定对于持卡人没有出示信用卡或出示的信用卡已经过期,或销售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不一致,或超过单次销售达50美元的最高额而没有得到银行的特别授权,或该信用卡已经被信用卡网络列入“黑名单”,销售商家必须拒绝支付。对于销售商来说,是否履行上述义务的惟一凭证是经过持卡人签名的销售单据。

  4、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债时的禁止行为。《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对银行及其他机构对欠款人进行的不适当不公正的债务征收行为进行规制,即禁止一些债务征收人滥用不公正的债务征收的方法,造成当事人破产、失业、婚姻关系不安定、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要求债权人在收债时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收债意图,在5天内向消费者送交表明债务情况的文件,通知消费者30日内对债务提出异议,否则认为债务有效;对于必须通过债务第三人,即欠款人的配偶、遗言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进行债务追讨的行为,必须在法院明示许可的场合或与对方事先联系好的场合进行交谈,如果对方出具书面形式的拒绝意见后则不能再行联系,但必须将下一步采取的救济手段通知对方;在征收欠债中,不能使用人身及财产威胁、侮辱性语言、公布拒绝支付债务的消费者姓名、反复用电话铃声或电话说话骚扰等对信贷消费者造成困惑、压迫或侮辱的言语和行动;在整个过程中,不能将对方欠债的情况随意告知他人。1978年实施的《正当收债行为法》禁止收债行为中的骚扰和虐待行为,规定,信贷金融机构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打催账电话,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如果债务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只能同该律师探讨该案;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催账;如果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当付账要求被债务人拒绝后,不得再给债务人寄相同内容的信或打电话,除非通告债务人将采取新的合法措施。

  蓝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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