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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一、 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概述

  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或称经济稳定增长法,是综合运用各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由于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需要通过蕴含于其中的计划以及外在于其上的计划加以连接和协调,因而经济稳定增长法通常被认为是计划法的一个部门法。

  一般说来,正确认识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保障物价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适度增长,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是保持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对此,各国殆无异议。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经济稳定增长法才得以应运而生。

  经济稳定增长法作为计划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等几个部门法,而计划法则包括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宏观经济协调法、产业结构法和经济稳定增长法等,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新经济法理论”的一般观点,也是对中外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实然与应然方面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由于计划法是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法,因而在经济稳定与增长法中体现着法律化的财政、税收、金融与计划手段的协调和综合运用[1].

  经济稳定增长法一般包括如下方面的规定: (1)规定把通过法律的调整来达到总体经济的平衡和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作为立法宗旨,它们同时也是各项经济政策的总方针,是该法的最核心条款。 (2)规定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稳定经济发展的重大目标和措施,由此涉及到各类相关计划的衔接以及各种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 (3)规定发生大的经济波动或经济衰退时应采取的对策和治理措施,即含有危机对策法或不景气对策法的规范,由此还涉及到经济波动状态的确定等问题。 (4)规定关于经济储备制度方面的内容,包括重要物资、资金等方面的储备比重、负责机构,工作程序等。 (5)规定法律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责。(6)规定相关立体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稳定增长是至为重要的。为了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加强宏观调控,尤其是加强经济稳定增长法的法律调整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德国的立法及法律实践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故下面拟对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予以简略介绍和述评,以期加深人们对经济稳定增长法的认识,从而推动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

  二、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一战以后,作为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艾哈德在原联邦德国力倡并创建了独具特色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发展,这是人所共知的。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便是为了巩固和保障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作而制定的一个基本法律。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及与之相应的经济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48—1958年,是经济恢复和“社会市场经济休制”建立时期; (2)1959——1973年,是实现充分就业,加强宏观调控时期; (3)1974年至今,是结构调整时期。在上述第一阶段,立法侧重子·保护竞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较为重要的有 1957年联邦议院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在第二阶段,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滞胀等问题,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大大加强了。1961年联邦议院颁布了《对外贸易法》和《信贷法》,1967年又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同时还进行了大量的社会立法。这一时期的立法重点是以《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即所谓的国民经济的“总体调节”,而《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是与其他相关的法律的调整分不开的。即它是以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前提条件的,其调整必须在上述其他法律共同调整的大背景之下,因为它是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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