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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比较研究——兼谈双重(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三、比较之下的几点启示

  由上观之,可知,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历经的完全是一道逆向行程:

  首先就经济背景及启动因素而言,我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竟争的经济环境,其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水到渠成的产物,而是政府在推行体制改革与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时亦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时的一种积极回应。”[5]所以其启动因素并非社会内部自发产生,而是政府这一外部力量的直接推动,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实际上是政府自身自觉地从漫无边际的管理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而西方经济法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经济条件不断成熟的背景下产生的。至于其具体途径,则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其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

  其次,法制环境也大相径庭。中国历史上过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市场经济的扼杀以及受苏联否认私法存在观念的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横向经济关系萎缩,反映在法律上,即为民商法缺位,相关立法几近空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活,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这也是导致后来各部门法之间脉络不清及地盘之争的原因所在。而西方的市场经济由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过程,故与此相对应,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孕育、分离、独立、成熟。在继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

  再次,理论渊源不同。由于中国经济法历史遗产及学术传承的缺失和建国初期对西方经济法理论的有色眼镜之下的盲目排斥,以及中苏两国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及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意识形态(均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同质性及当时国际环境的压力等等因素,中国经济法曾对苏联经济法予以了未分良莠的全盘继受吸收,甚至连分歧都如出一辙。可以说,苏联经济法对中国经济法有着渊源性的影响,纵横统一论在中国的盛行即为典型一例。而在西方,经济学理论则为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国别之间的学说继受也多因学术力即学说的卓越性和实用性所致。

  另外,文化底蕴差异明显。我国历史上长期是一个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和人治传统比较发达的国家,历史缺乏法治的传统及相应的法律文化氛围,以至近代公民法律意识仍很淡薄,控权观念薄弱,仍处培育时期的权利观念更是无法对抗国家本位观念。这些都注定了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之途充满了坎坷。而西方则有一个良好的经济法成长的法律文化基础和生存环境,其不仅有着良好的法律传统、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几百年法律浸淫培养的公民良好自觉的法律意识、权利观念、法律信仰等习惯,也为经济法的正确定位、顺利实施及监督政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软件基础。

  四、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理论在我国的可适用性分析

  正是基于以上相异处,有学者对市场和政府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理论对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法的现实适用性提出了质疑,认为“按照这种模式建立的所谓包治百病的法制,极可能导致立法的低效或失效,甚至压制在中国正在或将要出现的一些新的并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模式和理论构建”。[6]

  这些担忧虽不无道理,但法律是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基础之上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提炼和抽象,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必有什么样的法律。这决定了“法律在反映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同时,还具有一些超越时间和空间,超越种族、宗教信仰和文化差异背景的共同的价值”,[7]法律是具有超越国界、超越意识形态、可以为全人类所共同享用的共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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