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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CEPA中“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5)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2、审核程序的完善

  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审核程序方面,申请CEPA优惠待遇的法人必须首先领取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而后再向内地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资格审核上主要由香港工业贸易署把关,工贸署在其《致服务提供者通告第2/2003号,申请程序》中对申请过程作了详细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以下证明。

  1、对于本港企业,在工贸署要求其提交的有关申请资料中,有必要增加港资控股的证明;2、对于外国资本长期投资的在港企业,应当要求其提交持续性长期经营的证明书。

  其次,明文规定《安排》及其附件、实施细则的有权解释机关,在“对实质性经营标准”的定性上产生分歧时,保证其能够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做出及时的反应,同时应当注意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再次,完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发放后的监督机制,虽然该证明书有效期仅为两年,但仍然有必要定期对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状况作出书面或实质性审核,以防止其在获得证书后因转变经营方式、领域或者变更股份持比例而丧失了享受优惠的资格,针对其丧失准入资格的情形,相关的审核、利润折返等制度也应当得到确立。

  无可否认,CEPA在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方面无论是相对于当事方原有的法律体制还是国际间的服务贸易体制而言,都具有超前性和可操作性,但由于这种尝试的开拓性质,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缺陷盲点,“溢出效应”问题有可能导致CEPA所设置的利于双边的优惠政策为第三者所滥用,无疑是有悖于其促进两地经贸合作的初衷的,只有通过进一步细化CEPA中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衡量标准、审核程序以及配套的解释机制,并进一步将其以地区性法律法规的形式落实到实践中,才能有效地防止“溢出效应”,真正地为香港与内地提供合作优势的契机,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慕亚平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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