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那种认为关联交易的结果只是有利于控制公司的观点是片面的,这是因为,基于种种原因不时发生股权反向收购的案例,例如,子公司收购母公司的情形。为了配合一些精心策划了的股权反向收购,事先通过一些关联交易作出一些有利于子公司的安排不是没有可能的,而且这种可能绝非仅仅是理论上的推测。因此,按照交易的结果划分,关联交易又可分为有利于控制公司的关联交易和有利于从属公司的关联交易,两者均可以通过低买高卖使资源、利益流向目标方。有利于控制公司的关联交易较为常见;有利于从属公司的关联交易虽不常见,但也时有发生,而且关联结构更为复杂,规制的难度更大。
综上,我们可以将基于关联交易致使债权人受损的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致使控制公司、其他从属公司不当受益的;第二类则是控制公司滥用自身的人格,使从属公司不当受益。这些情形必然会引发不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如果固守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的准则,“工具化”的公司的债权人将明显受损。
不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关联企业发生破产时表现至极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与关联企业有关的引发不同公司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的破产情形大致包括:
第一类: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控制公司受益的情况下,可能的破产情形有以下几种:1.仅人格被滥用了的从属公司破产的;2.控制公司破产的;3.被滥用了人格的从属公司和控制公司均破产的。
第二类: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其他从属公司受益的情况下,可能的破产情形有以下几种:1.仅人格被滥用了的从属公司破产的;2.人格被滥用了的从属公司和控制公司均破产的;3.人格被滥用了的从属公司和受益的从属公司均破产的; 4.受益的从属公司和控制公司均破产的;5.人格被滥用了的从属公司、受益的从属公司和控制公司均破产的。
第三类:控制公司滥用自身的人格使从属公司受益的情况下,可能的破产情形有以下几种:
1.控制公司破产的;2.受益的从属公司破产的;3.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均破产的。
无论是上述情形的哪一种,都会涉及到关联企业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问题。由于人格被滥用,致使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能增加,因此,人格被滥用了的公司的债权人受到了不公平的损害,(注:多数论著或者学者宣称,清算型破产立法的宗旨是保护破产债权,用破产财产平等地满足破产债权,使破产债权公平受到清偿。然而,笔者更倾向认为清算型破产立法的宗旨是确保破产债权公平受损。)从而引发了人格被滥用了公司的债权人与受益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注:公平清偿是破产法的灵魂,而集体受偿原则是公平清偿的有效实现形式。现代破产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集体受偿原则(principle of collecivity),即在管理债务人资产和处理债权人请求时,不必考虑资产取得和债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破产法运行的进一步特点则是它旨在体现道德正当性的独特理念,这种道德正当性贯穿在债权人与他们的无力偿债的债务人的关系中,也贯穿在作为一个群体的债权人当中。公司法律人格的独立性是以其经济上的独立性为基础的。对于关联企业破产的情形,如果子公司的法人资格被滥用,成为关联交易的工具(instrumentality),例如,不惜牺牲一个从属公司的利益,来增加母公司或者另外一个或者几个从属公司的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如果集体受偿原则仍然限于各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成员公司自身范围,那么,集体受偿原则所追求的公平和正当是不可能得到实现的。因此,对于关联企业破产的情形,集体受偿原则的“集体”的范围值得认真探讨。)
三、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法律救济——比较法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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