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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发展三阶段及其法律保护体系(4)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以上情况说明,自19世纪以来,原有法的体系的自身调整虽然具有进步意义,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市场缺陷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不能满足市场和调节机制变化后的要求。法的体系中必然要产生新的法律部门,这就是经济法。

  法的体系也是发展变化的。人类社会的活动和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领域和种类逐渐扩大,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逐渐增多,法的体系越来越发达。人类早期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生活比较单调,社会关系不甚复杂;加之那时候国家职能活动始终紧紧围绕维护政权这个中心,所以那时的法律体系也不甚发达,尚未区分各种不同的部门法,而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法的体系才逐渐分立出各种不同的法律部门。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而言,民法首先同刑法分离而独立,然后才是经济法的出现。可见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适应国家职能发展的要求,而且也符合法的体系演变规律。

  传统法的体系较为明确地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种类型,而经济法却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是公权及于私人经济领域的法律。这引起法的价值、原则和其他许多传统观念的重大变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经济法的兴起是法的体系演变过程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也是20世纪各国立法和法学领域最重要的事件之一。由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社会经济调节机制以及国家职能的重大变化,因此经济法的意义不仅及于法律和法学领域,它对社会经济及整个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三、市场的国际化与调节机制及法律的变化新趋势

  本文以上论述的,是自19世纪末开始由于生产社会化、特别是垄断的形成和发展,使市场各种缺陷显露,经济的调节机制和法律体系发生了相应的重大变化。市场还在继续发展变化,调节机制和法律也在发展变化着。当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新的经济调节机制即国际调节正在形成和发展;相应地,保障经济调节的法律连同整个法的体系也正在出现新的发展趋势。

  市场的国际化现象由来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进程更加加快。世界贸易明显自由化,国际资本市场逐渐放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经济体系。但在过去几十年,总的情况仍是各国经济以本国为主的。只有近一、二十年来,市场和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得到加强。其原因主要是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为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可能。而冷战的结束和各种管制的放松和取消,为国际联系和全球化创造了适宜的国际环境。跨国际信息交流促进世界范围内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联系。世界资本市场的一体化和资本流动性规模越来越大,数10万亿美元的国际流动资金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可盈利的投资。跨国公司超越国境自由驰聘,各国都在创立开放的企业制度,从全世界吸引高级人才,利用别人的基础设施、资本和资源。除了传统的国际商品和劳务交易及一些早期自由化行业外,许多原来局限性在比较封闭的国家经济中的本地行业,也纷纷转变到全球竞争一体化的全球市场体制。甚至各国农业也受到了全球化的猛烈冲击。如今全球化正在使那些具有超凡实力的生产者同20亿靠手工劳作的农民处于竞争地位(注:据法国学者马祖瓦耶和鲁达尔的分析,当前欧洲、美国等地农业人口的人均生产率同其他地区之间的差距已高达500:1.全球化将使世界上有一半的农民注定要破产、失业或迁居。(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8年3月5日文章,转引自《参考消息》)。)。又据统计,“在全球可竞争的”世界经济值——即向产品市场、劳务市场和资产市场的全球竞争开放的世界经济值——将从1995年的大约4万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21万亿美元以上(注: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1997年9月22日文章,转引自《参考消息》1997年10月12日报道。)。自1948年成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来,工业化国家的关税如今已降到平均4%以下的水平,只有最初的1/10.许多进口限额取消了,补贴受到比较严格的约束。半个世纪中,商品出口增加15倍,这种增长同外国直接投资增长一起,把国际经济更紧密地同全球网联系在一起(注:美国《金融时报》1998年5月18日文章,转引自《参考消息》1998年5月24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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