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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发展三阶段及其法律保护体系(6)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二)国际机构或由其发动的国际投资。这是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一种直接的、见效快的方式。这种方式包括两种作法:一是由国际机构以其所支配的资本,投入某些国家、地区或某些部门;二是由国际机构引导或发动一些国家政府或跨国公司进行投资。这里所谓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开办和经营企业,也包括间接投资,如提供信贷资本。如今全球不断扩大的市场促进国际投资迅猛增长(注: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7年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称,外国直接投资流量1995年比上一年猛增40%。1996年又增长10%,达3490亿美元,如果包括外国公司向海外附属机构的投资,外国投资总额达1.4万亿美元。该报告还分析了1996年国际投资的地区分布,除美国和欧洲国家继续吸收了较大的投资额外,发展中国家投资增长较快,比前一年增长34%,其中亚洲、拉丁美洲尤为突出。转引自《参考消息》1997年9月23日报道。)。

  国际机构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人们普遍认为应当加强对国际投资的引导和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加强对金融部门的监督,并在处理危机方面发挥中心作用(注:转引自《参考消息》1998年4月19日报道。)。

  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呼吁加强对资本流动和货币交易的“全球管理”,国际社会应当考虑建立管理货币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全球性机构(注:转引自《参考消息》1998年4月11日报道。)。

  (三)通过向各国和国际性经济活动主体提供信息、指导、援助或其他帮助,引导和促进国际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当前国际调节虽然还不能象各国的国家调节那样,制定经济计划、经济政策并运用各种调节工具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但已有许多类似的作法。例如某些国际机构经常对世界经济作出预测和展望,发布有关公报和报告,提出未来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并为实现目标而规定各种措施,运用各种经济手段,通过协商、协调予以实施。

  为了保障国际调节需要国际性立法。关于国际调节的立法,包括双边或多边条约、区域性的或范围更广的全球性的条约。从涉及领域和内容上看,则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等方面立法。如果按照国际调节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则包括:国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统称国际竞争法、国际投资法、其他国际调控法。

  国际经济调节立法从法律部门属性分析,属于国际法中的国际经济法。人们对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理解有些分歧。广义理解,它指的是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性组织制定的调整跨国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立法。除包括前面所述那些国际经济调节性质的立法外,还包括调整一般国际商品货币关系的立法。后者其实属于国际民商法。狭义国际经济法应当仅指前者,不包括后者。

  如同笔者在批评中国80年代流行的“大经济法”观点时所论述的经济法同民商法关系所指出的那样(注: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第128—133页。),狭义国际经济法同国际民商法也有许多不同特征:首先从立法的功能、任务上看,国际民商法重在保护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主体的个体经济利益和其他正当权益;国际经济法则重在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为的是国际社会总体经济利益。其次从法调整的对象上看,国际民商法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一般商品货币关系;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因国际调节活动而引起的国际社会关系,这是一种调节与被调节关系。再从所适用的原则上看,国际民商法贯彻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却是维护国际总体经济效益和兼顾各方利益。此外从立法的内容和体系上看,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竞争法、国际投资法和其他国际调控法三大部分,这同国际民商法也不相同。当前流行“国际经济新秩序”概念,它除了表示同过去冷战时期不同的“后冷战时期”国际经济秩序之外,也包含同过去比较单纯的传统国际民商法秩序不同而同时由国际民商法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秩序二者构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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