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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定位与我国经济立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市场经济中,为了矫正和弥补市场机制的功能缺陷或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但是,代表国家管理经济的政府所采取的立法、行政管理及各种经济政策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又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和问题,导致另一种缺陷和失灵,因此,只有在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两者的结合中才有可能寻求到经济平衡、稳定、持续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经济目标的实现。

    上述经济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发展变化相应地表现在法律制度上呈现出以自由经济为基础、以规范私人之间关系为主要内容、以保护私人人身财产权利为价值取向的民商法和以政治国家为基础、以规范政府内部关系为主要内容、以保护政府机构正常运转为价值取向的行政法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于是,建立在经济国家基础之上,以规范政府与私人关系,划分政府权利与私人权利边界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公正、平衡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

    上述经济法产生过程的回顾分析彰示了这样的道理:经济法是立足于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设定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边界,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协调、调节)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是管理者管理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包括国家为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比例协调和持续发展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产生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计划、财政、税收、价格、产业、对外经济交往等)及国家为创造平等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稳定高效的竞争秩序进行微观规制所产生的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纯粹的经济自由、自由竞争孕育的是发达的民商法,经济法没有立锥之地,不可能产生;过度的国家干预、政府管制造就的是行政法的勃兴,经济法也无生存的空间;只有当社会发展到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结合、国家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秩序与自由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这一历史阶段时,经济法才有了自己独立的舞台,而且随着这种结合的不断深化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广度、深度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逐步消失和经济国家的日益凸显,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国家在高度的国际分工与合作、激烈的国际竞争与比拼条件下,为维护国际经济的平衡与协调,保障本国的经济利益与发展,必然承担更多的经济职能,因此,以调整私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必将越来越成为一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内容,越来越成为比调整市民社会内部平等的私人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民商法和调整政治国家内部不平等的公主体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更高级的法,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看,经济法事先确认国家与社会的分工后,“民商法对在经济法维持的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及其行为加以规制”②,行政法则对在经济法划定的边界范围内管理经济的国家机关及其行为加以规制,可见,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

    二

    经济立法即有关经济方面的立法,指的是一国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一切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方面法律规范的活动。经济立法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规范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民事立法和规范商人、商行为的商事立法,又包括着眼于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宏观性、公平性和协调性,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等等。经济法的定位如何?与同属于经济法律体系的民法、商法的关系是否明确?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法立法及其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经济立法以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探索过程中,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由于长期未能解决经济法的准确定位问题,致使我国经济立法出现了本可避免的混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混同,经济法立法与民事立法、商事立法关系不顺,经济法律体系内部层次紊乱,缺乏有机联系,表面上看,经济立法轰轰烈烈,实际上,经济法立法冷冷清清,经济生活中,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规制这一基本的市场经济立法领域存在重要法律的空白,导致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无法可依,事实上,我国经济生活中现在出现的市场秩序混乱、宏观调控不力、经济执法效果不佳等现象不能不说正是经济法定位不准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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