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商法论文 >
现代商人法理论的提出及其对我国的影响(4)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在美国,现代商人法的适用是从美国法院开始对“僵硬”(inflexibility)的法律规则进行改造后开始的。(注:At 994;Hand,quoting from Humfrey v.Dale(1857),7 E1.&B1.266.)我们知道,这种对法律规则的改造首先表现在其商事立法已经放弃了那种不适当的形式主义。(注:See for example,the Sale of Goods Act,1893(5.6 b 57 Vict.,c.71)。)而对商事习惯做法和贸易惯例予以法律上的确认。(注:关于习惯和惯例问题,参见Wortley,Mercantile Usage and Custom,Rabels Z.,1959,p.24.)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美国《统一商法典》(U.C.C.)(注: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1972 Official Text with Comments.)不仅承认商事习惯,(注:U.C.C.§1-102(1)(b),1-205,Comments 4 and 6.)而且对于商人们之间普遍适用的“交易做法”(courses of dealing)(注:U.C.C.§1-205.)和“贸易惯例”(usages of trade)(注:U.C.C.§1-205.)也给予法律的确认。法典摈弃了英国法在确认商事习惯和惯例时的限制性规定。英国法在确认商事习惯的法律性质时,要求该商事习惯必须是“确定的”(certain),“可预见的”(predictable),“古老的”(since time immemorial)。(注:U.C.C.§1-205,Comment 5.)而在美国,商人的习惯做法或方式只要是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得到了经常遵守,从而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它在当前的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即可得到法律的确认。这也就是说,美国《统一商法典》认可了几乎所有的新惯例、目前为大多数交易商所遵守的惯例以及那些商人们协商一致采纳的惯例。(注:Se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1990Official Text with Comments,12th ed.,p.50.)但美国《统一商法典》还不是现代商人法性质的法典。因为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统一商法典》在本质上还只是国内的法典,而不是国际的法典。正如斯托雷(Story)法官在美国最高法院于1842年审理的Swift v.Tyson案中所说,“……由西塞尔(Cicero)所倡导的并由Lord Mansfield在Luke v.Lyde案中所采纳的这一习惯法规则,不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是整个商业世界的法律”。(注:41 U.S.1 at 18(1942)。)

  综观现代商人法对国际社会以及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可以归纳出如下几个方面:

  1.允许当事人选择现代商人法而不参照任何国内法

  法国是这一作法最具代表性的国家。1981年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96条规定,仲裁庭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范,在无这种选择时,适用它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同时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都应考虑到商业惯例。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是“法律规则”(rules of law),而不是“法律”(law)一词,其意义在于,“法律规则”不仅包括国内法,还包括商法或其他非国内法渊源。(注:Ole Lando,The Lex Mercatoria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in: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Vol.3,1985,pp.753-754.)而且,依照法国法律,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适用现代商人法不必以当事人授权它公正裁决为前提条件,甚至在当事人选择了一国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时,仲裁庭也可以“一般法律原则”和贸易惯例来进行裁决,因为上述民事诉讼法第1496条第2款规定仲裁应考虑商业惯例。(注:Berthold Goldman,The Applicable Law: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the Lex Mercatoria,in Julia Lew ed.,Contemporary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ondon,1987,p.118.)法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实践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1979年国际商会仲裁庭依现代商人法规则对Pabalk v.Norsolor一案所作的裁决,法国法院予以承认。对该案的裁决,奥地利最高法院也予以了确认,这一案例说明了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得到了这两个国家司法实践的承认。此外,允许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关系合同中选择适用现代商人法规则的还有丹麦、前南斯拉夫、瑞士等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