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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内在视角”的一种新(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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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而易见,中国近代思想家们接受西方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是与他们所普遍抱持的“公理”世界观直接相关的。

  我们知道,在西方文化中,作为“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念之所以能够得以稳固发展,是与其源远流长的自然法之信念传统颇有关联的。自然法是一个与人定法相对应的概念,是由非人的意志所创立的法,在其演化过程中获得了“上帝创世”一般的尊严和神圣,永恒性、超验性、绝对性是其主要的特征,它不仅先于任何社会的人定法或者人们之间的任何约定规则,而且是人定法或者人们之间的约定规则之道德正当性的神圣来源。对自然法,西塞罗有一个经典性的表述,他说:“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nature)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或禁令加于善者,尽管对坏人也不会起任何作用。试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我们不可以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我们也不需要从我们之外来寻找其解说者或解释者。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即使是他逃避了一般人所认为的那种惩罚。” 即使到了近代的古典自然法,为西塞罗所揭示的自然法的精神实质仍未有根本性的改变,正如萨拜因所说:“自然法始终具有双重含义。在物理学和天文学方面,它意为象牛顿的运动定律那样的力学原则,而在伦理学和法学方面它则意为一种直觉到的公正规则,即一种卓越的价值准则,通过这一价值准则可以判断成文法或实际的道德举措的价值。” 可以说,在西方之思想文化传统中,正是这个根深蒂固、神圣而不可动摇的自然法理念本身,为超越于实在法的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或者称之为道德权利、应然权利、自然权利的独立存在提供了逻辑上的可能。

  应该说,这样的自然法理念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是不存在的,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本身也的的确确没有演生出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念。不过,近代思想家们的“公理”世界观却实现着西方自然法理念的社会功能。尽管近代思想家们所奉持的“公理”世界观在本性上不象西方自然法那样具有“创造者”的品格,也不具有规范性的力量,因而不能被视为自然法。但是,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近代思想家们恰是借助于“理”或“公理”去理解和把握源于西方的 “权利”话语的,尤其是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而这个“公理”世界观又是从宋明以来儒学中人信奉的“理欲”世界观发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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