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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何去何从?(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法国的律师受罗马法影响较大,采用传统的二元主义,有律师和代诉师之分。一种由政府任命的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的律师,另一种是在其他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以及在非诉讼事件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法国,没有律师法,律师是制衡公权力的民间代表。律师业是特定的行业,实行行业自治。律师会是法国律师的管理机关,它属于公共团体的性质,设于各法院所在地。各律师会设有评议会和律师会会长,并定期召开全体会。律师会会长代表律师。律师会的职责是制定并监督律师遵守内部规章;决定对律师的惩戒等。

  德国律师实行个人自由开业,律师资格的取得是,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德国规定大学一般要求学生至少在校三年半以上,必须完成高等教育所要求的各项课程,参加大学所组织的与第一次国家考试有关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才能有资格报考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第二次国家法律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考核这些“准法律职业者”是否具备作为律师所要求的综合知识水准、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德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律师事务所;另一种是专门律师事务所。德国的律师组织为州律师协会和由各州律师协会共同组成的联邦最高律师协会,受联邦司法部长的指导和监督。

  日本的律师制度始于明治五年,日本以法兰西为蓝本制定了司法职务制度。日本的律师组织分为两种:日本律师联合会和律师会。日本律师联合会(也称日本辩护士联合会)是全国性律师组织,而律师会是日本的地方性组织,其使命与“日律联”相同。律师会是法人组织,按照律师法规定,它在每一地区裁判所辖区设立,目前除东京有三个律师会外,律师会的成员是本辖区内所有的律师,小的律师会仅有十几名。律师会必须制订会则,向“日律联”登记,接受“日律联”的指导和监督。律师会在日本律师系统中起承下启下的作用,日常是审查律师资格,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对律师活动实行直接的监督。日本的律师属自由职业者,所以有不少法律事务所是个人的。「3」

  第三、英美法系律师制度。在普通法系,由于美国在很大的程度上与英国法律有着同脉的渊源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在律师制度上有着一般的共性,但是在具体的制度上可能会有差别,然而总体上应该是一致的。

  根据笔者的考证,在美国即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早期律师的执业形式都是单独开业,十九世纪后期,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发展促进了律师的组合,一些大城市开始出现由多名甚至数十名律师共同开办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直到20世纪70年代,普通合伙一直是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法律的商业化需求增强,同时,传统的普通合伙制使得合伙人责任重大,限制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拓展。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先后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LLC)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LLP)律师事务所以及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律师事务所。逐步形成了现今7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即个人开业、普通合伙、普通公司、专业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 .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使得美国的律师业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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