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当代。 当代的律师制度,应该从建党后开始,但是鲜见相关制度的记载,以至于成为一个制度的真空阶段。当然这也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有关,也与当时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制度建构和发展水平相连。具体的说来,笔者认为新中国律师制度有以下几个发展历程: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法庭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1954年7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试行开展律师工作 ;1954年9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1956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1956年7月20日,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57年上半年,《律师暂行条例》(草案)脱稿;1957年下半年,律师制度建设被迫中断;
1979年,党中央决定重建律师制度;197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小组,开始起草律师条例; 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86年,开始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8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至1998年止, 全国律师共有10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将近9000家。「6」 其间颁布了大量的具体法规、规章和办法,如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管理办法等。2007年有出台了新颁布的《律师法》,为中国的律师制度的进步和晚上写下了重重的一笔。
3、我国律师制度的实证分析
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晚、起点低,发展的条件不充分,文化的根基不深厚,民众的认识和态度不神圣,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等。这一系列的因素都对新中国的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设立了障碍和桎梏,使得中国的律师在夹缝中求发展,中国的律师制度在探索和进退维艰中徘徊。
笔者认为,通过新中国曲折的立法历程,我们可以从一个最直观的层面认识到我国律师的地位、律师制度的不健全。在文化革命后开始重新建立律师制度到立法、考试、教育、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构建和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的律师和律师制度还存在以下一个问题亟需关注解决:
第一、律师地位低,律师制度缺乏文化基础。在我国古代就有厌诉的文化心理,统治者认为律师是社会的不稳定分子,民众也认为他们是搅乱是非的可耻致人,律师的地位及其的低下(暂且认为我国古代有律师和律师制度,以便于行文——笔者注)。即使是在今天,律师政治地位不高,民众评价较低是司空见惯,有数据表明很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都不愿意从事律师工作,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地位不高。「7」此外、律师的参政机会不够,参政地位不高,参政作用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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