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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何去何从?(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另外,笔者认为,除了以上一些比较明显和突出的问题外,还有很多深层次的、或具体的的问题。如律师的角色定位不准,律师的职能和本质研究不够,律师的准入制度不完善等,笔者在此不一一详述。

  4、新律师法的出台与辨证评析

  2007年十七大的顺利召开,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依次出台,其中新律师法的亮相,对于律师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对中国律师和律师制度起着巨大而深远的意义。新律师法的出台,各界人士褒贬不一,意见存在分歧。既有弥补旧法的亮点,也有久而不决的深垢。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新律师法的亮点和缺憾有下几点:

  第一、亮点。根据最新的律师法,对不就的律师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总结新的律师法主要有以下亮点:第一、律师会见疑犯不被监听将“入法”,律师法修订草案规定新措施,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会见、阅卷、取证难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第二、疑犯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律师可介入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第三、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指控材料 .第四、律师可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证据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五、个人可“开办”律师事务所 .第六、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设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充分考虑国情” . 第八、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第九、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3名以上 .第十、律师拥有豁免权。从总体而言,在律师的社会定位、管理理念和体制、权利维护、「8」

  第二、缺憾。第一、是对由来以久的社会上游移的“黑律师”问题,新律师就没有很好的条文加以制裁和解决。例如,对法律业务的从事,律师法的第二十八条仍然是“律师可以从事以下业务”表述,正因为律师“以”从事法律业务,其他人也应该“可以”从事法律业务,这也就形成了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工作者、还有当事人的亲属、单位授权的员工都可以从事法律业务的“千军万马齐上阵”的洋洋大观的局面。第二、是对律师的调查取证的规定,新法第三十五条仍然是“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第三、是律师费用问题,即是由当事人还是由败诉者承担。第四、是立法技术上,与已有的刑事、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和协调。「9」此外,关于新律师法的出台,其中仍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如律师的责、权、利不明确不合理,律师业务长期处于自流无序状态,律师极易走向两极分化,律师行业难以摆脱困境,也就无法完成其真正的历史和现实使命。但笔者认为其本质问题还是载于如何是律师职业回归到其应然的本色,在特殊的国情下形成具有独特地位、功能、定位、角色的律师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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