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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改革刍议(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这样的法院设置是为了打乱司法与行政混合的体制,迫使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脱钩,保证法院的独立。同时又调节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些跨地区的经济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实际上都由中央系统的法院管辖。这样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同时,也改善了法院系统内部关系,原来的地方法院分省、市 ( 地区 ) 、县法院。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它们有上下级关系,但潜在的上下级关系还是存在的,下级法院会向上级法院汇报工作,上级法院也会对下级法院发号施令或施加影响。改革后的制度就会大大改变这种情况。如地方上诉法院对初审法院的案件发号施令或施加影响的话,当事人上诉可选择中央上诉法院。二?备母锷笈兄贫?

  为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保证法官的中立,集中精力审案断案,减少法官腐败的机会,应逐步取消法院内的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大部分案件实行法官独任审判制,只有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实行合议审判制。法官不负举证责任,不亲自进行审判前的案件调查,集中精力进行坐堂问案。但是,由于中国的公民个人 ( 包括律师 ) 与政府机关和一些单位比往往处于非常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取证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就某一证据进行取证。

  建国以来,法院一直实行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制。这在过去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为保证办案质量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也存在严重弊端,如审案的定不了案,定案的不审案。这不但会在判断事实、证据和运用法律上带来问题,也模糊了办案的责任,降低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办案人员总认为有领导把关,就不那么尽心负责。审判委员会只从汇报中了解情况,判断定案,实际上一些审判委员会成了木偶 [1] .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还为循私说情者广开了门路,现在打官司托人说情成风,一个案子要过这么多人的手,这么多环节,当事人能找到说情的机会就多。如果一个人办案就没有这么多干扰。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制度还大大影响审判效率,提高了诉讼成本。因为案子要几个人审,反复开会讨论,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人多环节多,互相牵制,浪费时间。

  在庭审制度上,由于国家主义的影响,法院在审判中占绝对主导地位,不但采用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式审判方式,而且还要求法官对案件亲自取证调查。特别是现在办一些经济案件,法官也要同当事人天南海北借机会跑一通,于是就有了当事人陪吃陪住的事,这不但造成腐败的机会,也使审判效率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大大增加。所以,我们必须对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以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取消审判委员会,把一切审判权交给主审法官,案件办得好坏的责任也都由审案者承担。这必将大大节省法官,减少诉讼环节,缩短诉讼时间 [2] ,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法官负责制还能促使法官素质的提高。实行独任审判制,由主审法官负责,并取消审判委员会。或许有人会对这种改革提出诘难:中国的法官能胜任吗 ? 笔者认为:

  第一,中国现在完全有条件挑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来担当此任。在十几年的审判实践中,中国已培养出一批有水平、有经验的法官。在实行独任制条件下,我们可以大大减少法官数量,因而可从现有法官中精选一批少而精、高素质的法官。

  第二,办案是否出错,关键在法官的素质和是不是真正负责,而不在人多。独任制会强化法官的审判责任心,若法官办案有失,责任难逃。据报道,一些地方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保证了法官的办案质量 [3] .

  第三,过去采取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在法官素质极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为防止出错不得已的措施。事实证明,这种制度并没有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相反,照样出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不负责任,办案的不能定案,定案的不具体办案,造成审判脱节。而且一旦出了错案就很难纠正,都是这种审判体制的毛病。如果有了高素质的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就成了高水平审判的束缚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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