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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改革刍议(5)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抬高法官的门槛,提高法官的待遇和地位是为了加强法官的责任,强化对法官的约束。要制定一套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法官纪律惩戒委员会,遴选的法官必须具有完全独任审判的能力,并能阐述处理该案的法理,法官必须对自己处理的案件承担全部责任。

  建立起错案追究责任制和赔偿制度,加大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对法官有意或因不负责任造成错案的一定要追究责任;有任何枉法裁判的必须由检察机关送交审判;因不负责造成错案的应受到罢免;因业务能力差或过失原因造成错案,在国家对被害当事人赔偿之后,法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根据过失错误的程序和次数,决定是否予以免职。法官纪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遵守职业纪律、道德情况和对业务能力、水平进行督察,纠举法官的失职、违纪和枉法行为。与此同时,放开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这里有一个界限需要明确,既要有大众传媒报道、监督案件的自由,又要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不受舆论的干扰,司法机关可以拒绝回答媒体有关正在审理案件的问题。四?苯?立低成本、高效率的诉讼制度

  昂贵的诉讼费正在影响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1989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看,规定的收费标准是比较低的。但问题不在于法定的标准收费,而在于规定了有些不合理的多头收费。如除一方起诉要交起诉费外,另一方反诉要交反诉费,如果申请诉讼保全要交诉讼保全费,上诉要交同样一笔上诉费,判决之后胜诉方要申请执行又要交一笔申请执行费。问题还远不仅如此,诉讼当事人还要承担法院各种非法的、不合理的费用。如法院当事人强行索要所谓的 “ 赞助 ” ,法官要求当事人请吃请喝、休闲休闲,有的甚至要求表示表示。至于法院派人去异地取证、执行的差旅费自然是由当事人掏腰包。

  上述各种合法的和非法的费用,使本来就限于争诉困境的当事人雪上加霜,高额的诉讼费使当事人望法生畏,增加民众的畏诉、厌诉心态。

  要降低诉讼成本,必须: (1) 坚决杜绝司法机关向当事人摊派、索要和收取一切不合理的费用。这一点要通过加强反司法腐败来做到; (2) 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诉讼收费标准。减少法院的收费项目,在收取案件受理费后,其他的费用如诉讼保全费和执行费应免收或尽量少收。上诉费也应当减少,而不能按起诉费同样再收一次; (3) 要加强对律师的收费监督,并可通过立法限制律师协议收费过高,对违规者给予严重处罚。要明确一点,法院的经费维持不是靠诉讼费,而是靠国家财政。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更重的是要作一些制度上改革和创新,减少一些诉讼环节和程序就可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如建立小额赔偿法庭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制度。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复杂程度的提高,各种诉讼潮水一般上涨。法院按普通司法程序将难以应付日益增多的各种诉讼。有鉴于此,西方一些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积极探求非正式法庭、非正式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办法。小额赔偿法庭就是很有效的办法之一。小额赔偿法庭受理涉及到所有以金钱方式赔偿的诉讼。在纽约市,受理诉讼赔偿请求在 3000 美元以下的各种案件,诉讼费用极低 [9] .不需请律师,诉讼程序简便,只需去法院登记,填写一份简单的起诉单。当时法院公告牌就写明所有在即日起诉的案件开庭的具体日期、时间。为方便诉讼,不影响当事人的白天工作,开庭时间定在下班后的六点钟。根据规定,当事人可选择由法官来审判案件,或由仲裁员来裁决案件。前者是一个正式的审判,要另外安排时间开庭,需花较长时间,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后者是非正式的审判,由仲裁员当晚裁决,不能上诉,仲裁同法官的判决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小额赔偿法庭开庭时就好像医院的门诊部,若干仲裁员同时开庭,每个仲裁员就像医生叫病人一样传一对对当事人进入,仲裁员简单询问双方当事人案由和各自的理由后,即作裁决。一个晚上就可处理数十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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