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美国网上扫黄的三大名案及其启示(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二、合众国诉坦科一案(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2000年)

  本案的被告人坦科参加了“兰花俱乐部”网络聊天室,该聊天室成员的主要活动就是讨论、制作、交换或交易儿童色情图片。一日,警察抓住了该俱乐部的一个成员里瓦,在搜查其计算机时发现了大量的儿童色情图片和电子文档,文档中记录了里瓦在线时的聊天室对话。不过,这些电子记录并不完整,因为里瓦为释放出更多的磁盘空间,在警方行动之前已删除了其中的非色情谈话记录等内容,诸如日期和时间等。当然,这些不完整的电子记录足以帮助警方找到各个色情犯罪嫌疑共犯,包括坦科。

  根据这些电子记录及其他证据,控方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但在审理过程中,辩方提出该电子记录缺乏可靠性,因为:(1)其并不完整;(2)如果里瓦对其进行“关键性的改动”,如改变其中出现的人名或者谈话内容,其他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再者,控方并没有提供关于这些电子记录可靠的充分佐证。

  负责审案的普雷格森法官认为,辩方的这一抗辩涉及《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则901(a),而控方已经证实了有关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足以让一个正常人推断出聊天室记录属实。例如,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里瓦向法庭解释了自己当时是如何保存聊天室记录的,并证实电子记录的打印材料虽然并不包含被删除的谈话内容,但是仍然能够准确反映俱乐部成员之间的每次谈话。又如,控方还证明被告人承认他在网聊时曾经使用过聊天室记录中出现的名字——“Cessna”,而且几个共犯则证实聊天网名“Cessna”就代表坦科本人,他们还曾在聊天时邀请“Cessna”见面,实际出现的正是坦科等等。因此,法庭最终裁决坦科有罪,判处了235个月的有期徒刑。在判决书中,主审法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电子记录即便不完整,也只影响证明力,不妨碍可采性。

  三、合众国诉斯蒂格一案(联邦上诉法院第十一巡回法庭,2003年)

  2000年7月16日,蒙哥马利警察局收到一封来自神秘人物的电子邮件,其中举报了以下犯罪事实:“我在网上发现了一个对儿童进行性虐待的人。但我不能确信他虐待的儿童是自己的孩子,还是绑架的孩子。他来自蒙哥马利市。你们若浏览我放在附件中的图片,会看到他正在虐待一名女童。这名女童大概5岁。在图片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看清施虐者的面相。同时我也知道他的名字、上网账号、家庭住址。如果他在线时,我还能看到他。我该怎么办?我能不能将所掌握的图片和有关信息邮发给你们?我认为他是名医生或者医护人员。”这一匿名举报者还在邮件附件中寄上了一些电子图像文本,包括一张反映一白人男子对一女童实施性虐待的图片。

  警方于是启动调查。第二天,莫菲警长回复了该举报,要求举报人直接来电话。匿名举报人回复说,自己现位于土耳其,支付不起越洋话费,但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材料寄来。警长随后通过电子邮件告知他“放心大胆地说出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匿名举报人发回一封附有8张图片的电子邮件,举报性虐待嫌疑人名叫“斯蒂格”,并提供了嫌疑人上网使用的账号、电话号码以及家庭住址、传真机号码。

  在警长要求下,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了嫌疑人上网时曾用过的3个IP地址,这说明他是通过动态地址登录上网的。随后举报人主动电邮来嫌疑人的上网账户记录及其私人计算机中存储儿童色情图片的文件夹。

  警方收集整理匿名举报信息后,向万联网签发了协查通报。万联网提供的情况显示,举报的上网账号是在被举报者——“斯蒂格”的家庭住址处登记注册的。警方随后对此人展开秘密调查,确认虐待女童图片上的白人男子正是斯蒂格本人,他独居在一个新地点。

  接下来警方申领搜查证,对斯蒂格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其计算机、相关设备以及用于色情活动的绑腿装置、夹子链子、蒙眼布等物品。2000年11月9日,联邦大陪审团指控斯蒂格涉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色情活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