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入世后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工作(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入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此。这种影响将会继续下去。加入WTO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任务将更为艰巨。

  二、立法原则

  加入WTO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WTO协议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我国的经贸立法将更加直接地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如前所述,WTO国际义务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来履行的。因此,如何理顺立法环节的各种关系将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修改有关经贸法律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实际需要。我们认为,国内立法的总的精神应是积极稳妥地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立法规划上应分清轻重缓急,对于与条约义务明显不符的,应抓紧清理和修订;对于与条约义务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应予继续保留适用;对于条约未涉及或我国未承诺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暂缓立法。在具体操作上,以下几个原则问题值得注意:

  (一)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

  我国在立法实施WTO协议时应注意WTO所强调的权利义务总体平衡原则。WTO协议是由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的一揽子协议组成的法律文件。WTO赖以成立的关键在于成员间权利与义务的整体平衡。我国目前的经贸立法似大多侧重于我国的义务承担,而较少从我国的法定权利和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从长远来看,我国在对外贸易实践中应坚持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体现在立法实施上就是在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要着眼于我国入世的基本利益所在,充分顾及我国作为WTO成员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所应享受的利益和权利,包括对国内产业实行合理保护的权利。目前应充分授权国务院制定贸易保护措施,根据WTO的有关规定精神,尽快制定适应入世后形势需要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垄断法及保障措施法。

  权利义务平衡原则是长期贸易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未来的多边贸易关系中将继续发挥其作用。WTO协议下的利益并不是自动发生的,而是有赖于成员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我国在加入WTO后,将需要积极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及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在承担国际义务的同时将需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如何根据贸易实践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的法律政策将是我国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公平贸易与非歧视原则

  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的是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实现贸易自由化。从上文介绍的情况来看,我国经贸立法整体上看体现了对外开放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立场。但以往立法似未充分顾及市场主体尤其是国内企业的平等待遇,对相关措施的法律后果似缺乏综合考虑。加入WTO后,我国将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全面引进非歧视待遇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要求对所有外国当事人一视同仁,意味着我国给予任何一个WTO成员的优惠和利益将自动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而且要求在外国当事人与本国国民之间实行相同待遇。就此而言,我国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一方面,鉴于WTO的普遍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我国在对某一或某些成员提供减让利益时有必要考虑到这种减让的实际法律后果及我国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我国应为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为此,应取消一切形式的超国民待遇。这一点应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WTO规则具有比较明显的开放性特点。这就意味着国内立法方面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贸易实践瞬息万变的特点。加入WTO并不意味着要立即修改所有的法律,或者机械地对照WTO协议的条文进行国内立法。WTO协议内容实际上仍处在不断变化之中, 国际双边及多边谈判的情况也经常有变化,闭门造车式的僵硬立法方式是不可取的。

  (四)法律体系的有机协调问题

  WTO协议没有也不可能要求成员另立一套法律体制和执法机制。国内立法对WTO协议的实施是在宪法的体制和范围内进行的。从法律的角度看,WTO协议在地位上是低于宪法的。因此,立法者在实施WTO协议时要顾及本国的宪法体制,要顾及法律法规与宪法之间、单行立法与现行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对此WTO本身亦有明确规定。我国加入WTO将需要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和批准。但批准加入WTO议定书与在国内实施WTO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在批准加入WTO后,将需要制定大量的实施性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我国承担的WTO义务是通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加以实施的(鉴于WTO涉及事项的广泛性,实施性立法不应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执行实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即是履行国际条约;二是执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WTO协议包括我国加入议定书,也不能擅自在适用国内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同时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实施国际条约的国内法律的解释权应集中行使,各部门、各地方执法机关无权自行对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的抵触问题作出解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