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入世后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工作(3)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要重视立法的质量。有关部门反映,观在法律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如外资法,法人制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对引进外资对经济安全的冲击和负面影响缺乏对策,对外资注册资金不到位,以合资或国际公司的名义搞诈骗问题、外资企业的退出程序问题以及在我国未设办事机构的外国法人在对华贸易中有犯罪行为的能否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等问题均未作出适当的调整和规范,影响到法院的准确执法。立法的滞后或盲目超前必然带来实际适用中的困难和频繁的修改(有的法律在制定后不久就被发现与现实脱节而需加修改或补充),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入世后司法解释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解释在我国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在法律解释方面,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声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中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在各种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及面较广、针对性较强、影响较大,且在效力上优于一般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日常大量发生的法律应用问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在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解释工作及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入世后司法解释工作将变得更为重要,面临的任务也将更为艰巨。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是由入世后的客观形势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适用的复杂性表明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立法急剧增加,立法内容也越来越趋于复杂,这些立法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在许多情况下有赖于司法解释。如我国新近制定的《担保法》、《合同法》的许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就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的。加入WTO后,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鉴于WTO协议本身情况的复杂性以及我国为履行WTO义务而制定的实施性法律的复杂多样性,在法律适用方面许多问题并无现成答案,司法解释就不是减弱,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涉及WTO的有关疑难问题,就需要及时主动地组织研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

  其次,加强司法解释也是统一执法的需要。入世后我国需要加强统一执法机制,确保我国实施WTO国际义务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执行(见下文)。我国执法主体多种多样,各地方、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都有执法权。不同执法主体在实践中对立法的理解和适用难免发生偏差,如无统一的有效的执法机制,就难以保障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国宪法性法律将司法解释权授予最高人民法院,使其司法解释在地位上高于行政解释及地方解释,这就为我国统一执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就WTO而言,这就意味着对于WTO协议及其实施性法律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解释和适用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作出司法解释,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

  最后,从立法与审判工作的分工协作上看,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入世后我国有关立法部门将面临繁重的立法任务,鉴于WTO的开放性和灵活多变的特点,立法部门可能需要根据客观形势和贸易谈判的具体情况采取经常性的立法行动。但对于法律法规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立法部门可能难以充分顾及,要求立法机关事事立法或解释也可能并不合适。相反,司法解释在这方面就有着独特的作用。司法部门对于审判工作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有助于问题得到解决,从而发挥对立法不足的补充作用,同时客观上也有助于减轻立法部门的工作压力,有助于配合立法部门积极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